延吉过世老人留下抚恤金继母跟继子女咋分

17.10.2015  11:10

近日,延吉市法院河北法庭审判员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继母与3位子女之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原告鲁某今年80多岁,和孙某是再婚关系,孙某有3个子女。2012年,孙某因病去世。按相关政策,有关部门发放了4万元的抚恤金。对此,鲁某和孙某的3个子女去公证处办理了分割抚恤金的公证:鲁某分得2万元,孙某的3个子女共同分割2万元,并交了500元公证费。但是公证书里面没有具体写明双方之间分割多少,只是写了合理分配。后来,有关部门又补发了8万元的丧葬抚恤金。于是,鲁某和孙某的3个子女因为分割问题发生争议,鲁某诉至延吉市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孙某补发丧葬抚恤金8万元。

在审理中, 原告鲁某称,抚恤金按照法律规定不是遗产,是分给直系亲属的抚慰金,鲁某认为自己年迈,无经济能力,应该按照第一次分割抚恤金的比例,与被告之间各分割百分之五十。而孙某的子女代表出庭辩称,对于分割8万元抚恤金的问题,双方之间没有发生争议,是鲁某自己产生误会,被告方同意按第一次分割方案,各分百分之五十,但公证费和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但是,原告不同意支付这两笔费用。

后经审判人员调解,形成协议:1.8万元的抚恤金由原、被告各分割一半;2.公证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4.发放丧葬抚恤金当日,3名被告向鲁某支付了经济补助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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