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审计局:法院系统处置装备车辆的做法值得商榷

11.09.2015  16:50

  近日,延边州审计局在对2家法院系统审计时发现,2012年至2013年,法院由于办公大楼的工程资金短缺,便把省法院近两年调拨下来的大量装备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经当地财政局报批后,按原价或稍高于原价的金额变卖给了施工方。(即:法院在财务处理时,把“处置收入”上缴了财政,而后财政“变个身份”——下拨经费,再下拨到法院,最终由法院再转到施工方)。经审计核实,两家法院按此办法,在不到两年内处置车辆高达26辆,金额近500万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管理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实际,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更新:(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执法执勤用车可以更新,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上述使用年限,但已无法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确需更新的执法执勤用车,需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可见《办法》规定的是“未达到上述使用年限,但已无法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确需更新的执法执勤用车,需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是文件到地方执行时,由于财政监管不到位,便让法院钻了空子,出现了上述看似“合情合理”,却变相套取专项装备经费使用到基建项目的怪象。

  产生问题的原因及隐患:一是上级主管部门建设资金拨付不到位或拨付迟缓,仅用当地有限的可支配财力,难以满足配套资金需求,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导致地方一些部门绞尽脑汁钻政策的空子。在这一问题上,本来有监管责任的财政部门却扮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角色。只要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就任为其行为合法,给专项装备资金换个“身份”,重新下拨到法院系统,最后再转到施工方的方式,解决建设资金配套缺口的问题。二是上级部门采购装备车辆时可以享受政策倾斜,可用最低价采购。而当此类车辆调拨到基层后按调拨价或稍高的价格出售,买卖双方仍有利可图,这就难免会出现“灰色交易”或官员腐败等问题,导致部分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在阳光下流失。三是上述做法如不能及时得到控制,今后只要财政配合、默认,这些有专门用途的转移支付资金仍能变“身份”,相关部门的建设项目及其他非项目资金使用仍能做到“小预算、大决算”,使年初部门预算如同虚设。就目前而言,一些项目资金拨付不到位,加之当地财力有限,部门(单位)不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盲目推进“大工程”、“政绩工程”,势必会导致新一轮政府债务的出现。

  如何处置装备车辆,审计将如何定性?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建议上级部门加强对基层单位调拨资产的监管力度,不能只管拨付,而不去跟踪监督;相关部门欲处置上级调拨的资产时,应先经上级调拨部门的审批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是财政部门批复部门申请处置资产时,应先核实资产来源及性质,不应一视同仁,分清专用资产及自有资产,并按照相关特殊规定严格把关。三是今后相关部门安排项目时,应全面考虑当时整个财力,项目预算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执行中遇有变更事项,事先报批,杜绝盲目擅自改变项目计划,使其变成“小预算、大决算”,从而导致上述行为的再度发生。

  (延边州审计局政法处    朴莲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