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轨道交通3、4号线安保安检工作进入新阶段

28.04.2018  16:44
长春轨道交通3、4号线安保安检工作进入新阶段 - 新浪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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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n.sinaimg.cn

  轨道交通3、4号线作为长春公共交通重要枢纽和城市名片,每天承载着近20万人次的客流,确保乘客绿色、健康、有序出行的同时,保障乘车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为有效应对严峻的反恐防爆工作形势和城市公共安全防范需要,长春轨道交通集团与长春保安集团达成战略合作,4月30日专业安检和安保人员即将正式上岗,对长春轨道交通3、4号线开展全面严格的安检和安保工作。

  轨道交通3、4号线因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时间较早,不具备安装使用大型安检设备的条件,因此按照逢包必检,逢液必查的原则,利用手持安检设备开展简易流程的安检工作。政治背景审查通过、身体健康、年龄适合的首批321名安检安保工作人员,经过系统化的专业培训取得从业资格后即将正式上岗工作,在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时间开展安检工作。

  对于市民担心安检影响通行速度的疑虑,轨道交通集团已与保安公司通力配合,为提高安检速度和能力,专门对工作人员和安检人员进行培训,根据各个站点的客流情况配备引导人员和辅助人员,做好乘客的分流和引导工作。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建设部第140号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国家铁路局和公安部《关于发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国铁运输监〔2015〕3号)以及《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长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切实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长春市轨道交通禁止及限制携带物品和各类禁止行为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乘坐长春市轨道交通(含轨道交通1号线、轨道交通3号线和轨道交通4号线等)进站乘车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见表一);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1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

  1、 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 民用抢、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 其他枪支:样品抢、道具枪、仿真枪等。

  4、 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戒警用匕首、刺刀等。

  5、 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 爆炸物品类

  1、 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 弓、弩和管制刀具

  1、匕首;

  2、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含美工刀及刀片,单独刀架除外)。

   4 易燃、易爆物品

  1、 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

  2、 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

  3、 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

  4、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

  5、 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

  6、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5 毒害品 剧毒化学品,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有害生物制剂,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6 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7 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 其他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携带下列物品乘坐轨道交通工具,不得超过两2件(含2件):

  1、酒类:白酒(累计不超过2公斤且包装完好)。

  2、发胶、衣领净、摩丝、光亮剂、杀虫剂、空气清新剂、香水(累计不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油);安全火柴。

  3、其它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

   三、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1、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2、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桥梁、车站等设施设备;

  3、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防护监视系统;

  4、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识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识以及防护监视设备;

  5、非法拦截列车或者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

  6、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识的区域;

  7、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8、阻碍安全门、屏蔽门、列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9、在通风亭、冷却塔外侧十米内堆放物品,或者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物品;

  10、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11、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四、在车站和列车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2、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3、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4、乞讨、卖艺,躺卧、踩踏车站及列车内的座椅;

  5、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

  6、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进站、乘车;

  7、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的物品进站、乘车;

  8、携带宠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9、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在此也呼吁广大市民乘客,乘坐轨道交通接收安检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请大家主动配合安检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平和谐、稳定、安全的乘车环境。

   (来源: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