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共八章五十七条

11.06.2015  13:21

              原标题:实行轨道交通信号优先  《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10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6日批准,将于今日公布,并于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市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市轨道交通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必将为广大市民享受轨道交通的

  本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重点规范了轨道交通规划、用地、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综合开发和授权执法等内容,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极其注重人性化,着重在保障市民乘车安全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我们享有这些权利

  列车延误或调整首末车时间应及时公告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要求,安全、正点运送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公告。

   实行轨道交通信号优先政策

  《条例》要求,在不封闭平交道口处,实行轨道交通信号优先。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轨道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服从平交道口管理人员指挥;在无信号情况下,非轨道交通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轨道交通列车。

   设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保障运行安全

  在一定范围内设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构筑物、挖掘、爆破等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作业过程中出现危机运营安全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审批作业的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节假日客流上升应及时增加运力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物资,建立与全市应急保障体系联动的机制。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上升,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当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而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这些行为将重罚

  擅自暂停线路运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违反该项规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及安全运行,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冒用他人优惠证件乘车将受到处罚

  《条例》规定,乘客无票或者使用无效车票乘车,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的票款。

   倒卖轨道交通车票依法严惩

  《条例》规定,倒卖轨道交通车票、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乘车或者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影响运营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孟颖)

(责任编辑:李咏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