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他人车辆肇事致人死亡车主添烦恼 共同承担经济赔偿

08.01.2015  10:17

  本网讯 因盗窃罪刑满释放7天的德惠小伙李洋,本该好好报答父母,重新做人,可他却选择无证酒驾,发生车祸后,他弃车而逃,将同伴王露扔在车里,致其失血过多死亡。昨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处李洋有期徒刑5年,因事故车辆为朋友宋某的车,宋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经济赔偿。

 

  酒后无证驾驶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3年7月10日,李洋因犯盗窃罪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然而,就在2014年8月31日23时许,李洋就驾车发生车祸,而出事当天正是他刚出狱的第7天。当晚,李洋和朋友一同去KTV唱歌,其间他喝了不少酒,中途,他与同伴王露离开KTV。他驾驶吉ATC535号轿车,沿德惠市德农路由郭家往德惠方向行驶,行至德农路36公里处,驶入其行驶方向左侧沟内,与沟内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

 

  车祸发生后,李洋逃离了现场。2014年9月1日凌晨,警方才发现肇事车辆,并将困在车里的王露送到医院,而当时因距离发生车祸时间已经过去了几个小时,王露已经停止了呼吸。

 

  据民警调查,李洋并没有考取过驾照,因其平时看朋友们开车,自己也试着开,掌握了基本的驾驶技巧。而当天他酒后壮了胆子,于是便开车前往德惠,但因操作不当发生了惨剧。

 

  肇事人被判5年 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8日提起公诉。昨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案子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对于驾车致王露死亡一事,李洋全部承认。

 

  昨日,记者看到了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德惠市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上面明确写着:李洋无证驾车肇事后弃车逃逸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洋承担全部责任。王露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李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李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

 

  因李洋所驾驶的车辆是朋友宋某的,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没有妥善管理和使用车辆,所以宋某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者王露父母各项经济损失213847.2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92424.2元,丧葬费21423元)。(城市晚报记者/王秋月 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