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省份明确社会抚养费标准 吉林省超生2个以上子女 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北京日报8月1日报道,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修改,在超生儿社会抚养费上,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自“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北京超生按人均收入1-3倍罚款
据了解,修订后的《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时前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以前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基数的1至3倍征收。
据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6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10元。
25省份明确社会抚养费标准:黑龙江最低罚1倍,辽宁最高罚10倍
据各地已发布的政策文件统计,去年以来,30省份修订了计生条例及相关规定,《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草案)》仍在征求意见。其中,已有25个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各地的征收标准则要求各异。与北京类似,湖北、河南、山东、四川等地以按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数征收,有的给出弹性区间。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黑龙江标准最低,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河南、山东等地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江苏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征收。陕西、福建等地按计征基数征收2倍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辽宁省标准最高,按照计征基数的5至10倍征收。
有的以家庭年收入为基数征收,有的还按月预征。例如,湖南省要求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山西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挂钩,按照夫妻双方2015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贵州还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
多生多罚,超生2个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处罚,有的递进累加。例如吉林省规定,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安徽也提出,超生1个子女的,分别对夫妻双方,按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上海规定,要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江西、青海、甘肃等省份都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广西在新条例中则未明确具体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