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02.04.2015  15:28

 

 

  3月27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共三十八条,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关键和核心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将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确定的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国家战略纳入制度化建设;将保障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经验成果进行制度化规范;将民族工作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措施进行总结提炼,提升为法律规范予以坚持和完善。

  《条例》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职责进行明确和固化。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面,明确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基础设施、扶贫开发、交通运输等专项资金时,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倾斜;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扶贫开发机制,优先落实对口帮扶资金和项目等;在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明确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优先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建立民族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民族地区城乡低保标准等。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方面,《条例》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和精神,结合贵州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自治州政府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进行了规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进行了有益补充。

  《条例》既是贵州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大成果,又是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和丰富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项制度创新,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为贵州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