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试驾汽车致1死两伤 车辆损毁锒铛入狱

10.04.2016  12:23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由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某交通肇事一案。

2015年6月,被告人金某与朋友来到延吉市某品牌汽车4S店。进店参观后,金某看中一辆小型轿车。销售人员周某称该车可以试驾,金某表示同意。因为金某没有驾驶证,周某用有驾驶证的吕某的信息填写了试乘试驾承诺书后,让金某试驾。之后,金某无证驾驶试驾车辆搭载周某和其朋友张某。金某驱车沿延吉市3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一处路口时,与同方向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周某抢救无效死亡,金某和张某受伤,车辆损毁。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张某和货车司机齐某无事故责任。另查,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害人周某家属和齐某达成协议,已赔偿周某家属和齐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延吉市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称:被告人金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公司车辆损失,要求被告人金某赔偿车辆损失费28.3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价格鉴定结论书、协议书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金某已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为客户提供机动车试乘试驾的体验服务过程中,没有对参与试乘试驾体验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查,在试驾活动中存在过错,故该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事故赔偿范围的50%赔偿责任。金某的肇事行为,导致汽车销售公司车辆损失,金某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范围的50%赔偿责任,即14.15万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被告人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车辆损失14.15万元。

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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