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计生委通知:地震、火灾致伤新农合给报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明年,我省新农合的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至每人每年360元,同时逐步取消42种重大疾病的转诊限制,维护参合农民就医选择的自主权。
缴费标准提高每人每年多交10元
2015年,新农合的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60元(中央204元,省101.4元,县、市54.6元;延边州执行西部政策:中央252元,省70.2元,县、市37.8元)。农民个人参合缴费从每人每年90元提高到10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410元提高到460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30元予以资助。
我省将继续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合原则。凡在我省县域内农村常住的农村居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如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不予报销。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召开新农合启动工作会议,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得超过2015年2月底。
住院没经转诊按20%比例报销
鼓励参合人员首先选择县(区)及县(区)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院意见后,由患者亲属或本人持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卡(证)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县级经办机构应对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认真审核,即时办理,并向患者告知相关报销政策。省内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没经转诊的,按照20%的比例给予报销。
普通疾病要逐步实行差异性报销补偿政策,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疾病病种,如无并发症及危、急、重症情况,原则上不予转诊。患者及家属要求转出治疗的,要办理相应的转诊手续。转出后,均按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予以报销;不办理转诊手续均按照20%的比例予以报销。具体的病种范围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级医疗机构诊治能力和服务水平研究确定,文件另行下发。在没下发文件前,按照原政策执行。
42种重大疾病逐步取消转诊限制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等42种重大疾病,将逐步取消转诊限制,维护参合农民就医选择的自主权。
慢性肾功能不全(终末肾病)门诊血液透析采取按次定额付费办法,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血液透析,每次限价400元,新农合定额补助280元,患者自付120元;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血液透析每次限价360元,新农合定额补助280元,患者自付80元。
将0~14周岁苯丙酮尿症(PKU)(包括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症)患儿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统筹补偿范围。治疗苯丙酮尿症必需的特殊食品(不含有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专用药品(盐酸沙丙蝶呤片、L-多巴、5-羟色胺)以及血苯丙氨酸检测等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治疗苯丙酮尿症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自行确定和管理,报销补偿按相应比例给予报销,年度个人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