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机制将获完善
18.07.2016 08:35
本文来源: 松花江网
《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修改
松花江网讯 按照全国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要求,日前,由市法制办起草的《关于修改<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此次修改旨在形成职责清晰、审查严格、程序规范、权责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
据了解,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公文种类,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用决定、命令(令)、公告、通告、意见和通知的公文形式。同时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编制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为使各项法规的出台更能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管理办法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多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
此外,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季报告制度、备案审查程序、规范文件的处理方式都做了相应调整。据悉,现行的《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是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于2011年8月23日公布施行的,此次修改,将对我市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提供立法上的保障。 (通讯员/张杰 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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