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融资融券修订 允许融资融券合理展期

13.06.2015  09:46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月12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内容。邓舸表示,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健康、风险可控。修订稿中取消了部分不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完善融资融券业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及6种禁止行为、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完善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条件、满足投资者长期投资允许融资融券合理展期;优化客户投资担保物共九方面内容。

 

一家中型券商相关负责人认为,两融展期是呼应了市场的需求,即客户和券商两方面的需求。“一方面,部分长期投资者有融资展期的需求。一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融资买入,正是因为看中了这些股票价值被市场严重低估,融资买入后准备长期持有。如今却受困于6个月的持有期限不得不平仓后再买入,这增加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对券商来讲,可能存在券源标的池不够大、融资额不够高的情况出现,不能及时满足客户平仓后‘顺利再借’的需求,因而也存在展期的需求”。

 

该负责人称,还有一个大背景在于,尽管监管层要求券商压缩两融杠杆,但两融余额却在持续创出新高。这说明在市场火爆的情况下,融资需求十分旺盛。截至6月10日,A股融资融券余额已突破2.2万亿大关,再次刷新历史纪录。

 

按现有的两融业务管理规则,融资、融券合约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这意味着两融客户在6个月到期后都须将融资买入股票卖出,连本带息归还券商后,再行订立新合约。这不仅不利于培养长线投资者,而且集中强行平仓,容易造成市场波动。对此,华南一家券商人士也认为,6个月的限制让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者只能进行短期投资,不得进行长期投资,这与监管层鼓励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相背离。

 

因此,一旦允许客户申请合约展期,最多不超过2次,这意味着客户融资融券的期限将由现行的不超过6个月时间,最高延长至不超过18个月。此举将有利于培养长期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