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司法责任 促进司法公正
13.09.2016 01:12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离不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落实司法责任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灵魂。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就是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总要求,革除审判权运行当中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权责不一”等痼疾沉疴,不断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切实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改革内生动力,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司法公正。
2015年12月4日,轰动一时的雍奎魁涉嫌杀人一案,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被告人雍奎魁无罪,被羁押7年多的雍奎魁于当日被无罪释放。雍奎魁涉嫌杀人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死缓,一次判死刑。省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后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发现存有诸多疑点,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该案的无罪宣判,摒弃了以往“疑罪从有”“疑罪从挂”的观念,将“疑罪从无”真正落到了实处,体现了司法的进步,也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体现。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形成倒逼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有利于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
省法院常务副院长李成林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首先要更新刑事司法的理念,贯彻我们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罪刑法定、控辩平等、人权保障等现代的司法理念。没有司法理念的更新,我们很难推动这项改革的深入。”
是否构成犯罪,不是公检法三机关过去的简单化的流水作业,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涉案事实及证据有更深入的调查,这个调查就应该在法庭上来进行。涉及犯罪的证据也应当在法庭上得到非常充分的展示。证据是不是真实的、合法的,要经过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之间充分的质证,包括证据取得的方式和过程、裁判的意见、案件的裁判结果都必须要在法庭上进行。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主要的要求,是事实调查要在法庭上进行、证据的甄别与确认要在法庭上展开,罪与非罪及控辩双方的意见要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论。只有满足了这个过程,才能说法官据以定案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才能够得出公正的审判结论。
省法院刑一庭庭长刘洪宇介绍:“落实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则是改革的核心内容。《刑诉法》规定的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使法官在审理案件需要查清事实、采信证据时都要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来实现。有些案件的证据当事人之间提出异议,我们就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证人依法出庭。从而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的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刘洪宇进一步解释:“除了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还有两项内容,一个是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往出现的一些冤错案件都与非法证据的存在分不开。因此,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够有效地杜绝非法取证,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更充分的保护人权。另一个则是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那么在审判中就要通过庭审实质化、非法证据排除,最终实现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法院的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则有自己的一整套做法。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改过去以卷宗为主的阅讼模式,变现在以听讼为主的模式。改革后,刑事案件审判将会以开庭为主要审理方式。这对于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庭审的水平、庭审的操作遵循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松原中院院长程凤义说。
建立完善的配套体系制度是改革能否进行的关键方面。松原中院首先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制定了庭前会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证据裁判,具体庭审操作规程等13项制度规范,基本涵盖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有的规定。
在建立制度的同时,松原中院也进行了不断的实践,看这些制度在实践中是否切实可行。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使这些制度能够进行尝试,从中积累经验、发现问题,从而不断的完善。
今年7月1日,在省法院、松原中院的指导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这是我省首例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和目击证人在同一案件分别出庭的刑事案件。同时也是改革后适用新的规定审理的首例刑事案件。
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邻居,被告人在晚上出门遛狗,因小狗冲着被害人叫而引起被害人的不满,双方发生冲突导致纠纷。案件开庭审理时,通知了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和证人分别出庭参与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证人都接受了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询。最终根据事实和证据情况当庭做出了判决。
案件的主审法官、宁江区法院少年法庭庭长任加民说:“这个案件与过去庭审中不一样的地方在于,过去没有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参与诉讼的情况,证人出庭也比较少。过去都比较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一定能得到充分保障。这次庭审,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询,被告人可以面对面的对他们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质证,也可以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以及鉴定过程是否合法进行当面的质询。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这次审理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综合性尝试和实践性操作。”
宁江区法院刑事庭庭长王庆德坦言:“这次改革总的来说就是价值取向问题。以前的价值取向趋向于国家的治理方面,强调刑事案件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这样就容易造成冤错案。而冤错案的产生则会导致公民对整个司法制度的否定和怀疑。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就是任何一个案件都是经得起推敲的,是社会认可的。程序是公正的,裁判是依法作出的。改革后,充分保证了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进而保证了社会上每一个人不受非法形式的损害。判决正确率高了,被社会所接受了,公信力自然也就增强了。” 来源:吉林日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13.09.2016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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