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年5月起实施

23.11.2015  09:06

  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重点对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等内容,明确了政府、社会、家庭的责任。

  赡养与抚养

  外孙子女同样有赡养老人义务

  “赡养人和抚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选择的养老方式。”这是《条例》关于家庭赡养与抚养章节的第一条。记者了解到,《条例》同时还明确,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兄、姐有抚养的义务。由弟、妹抚养的兄、姐,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赡养人、抚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而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