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无小事 民行监督显实效

16.11.2016  14:35

  编者按:长春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不忘初心,牢记宗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完善多元化的法律监督手段,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力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的人文关怀。这样的司法者,才能赢得群众的信赖与颂扬!

 

  11月14日上午,长春市检察院民事行检察部六室办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件申请人陈某送来“秉公执法,百姓青天”的锦旗,表达对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正司法的感激之情。

 

  

  申请人陈某与林某于2003年3月6日签订《借用房屋协议书》,约定陈某将一处房屋出借给林某开超市,借期一年,借用金15000元,林某不能私自该表房屋结构和用途,林某给陈某租金10000元。后来,林某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开诊所,陈某要求解除协议。

  林某因借用金返还事宜将申请人陈某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借用房屋协议已经解除,判决陈某返还林某房屋租金10000元。

  判决后,申请人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对案件事实重新进行核查,认为虽然租赁合同解除,但林某和第三人罗某军并未及时返还房屋,在约定租期的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8月12日间一直占用该房屋,应付部分租金,判决陈某返还林某房屋租金5750元。

  长春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检察官王志会审理陈某申请监督案件时,发现该案从诉讼至今已十二年,主要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房屋违约转租,案件申请人多次进行上访,且二审已经进行了改判,但通过对案件更加细致的分析,对证据进行核查,并与当事人多次沟通,认为该案仍有监督必要,并在民行部案件讨论会上对该案进行了分析讨论,最终认为二审法院对房屋占用费期限认定存在错误,导致赔偿时间段计算有误,应将占用房屋日期提前至2003年3月19日,即解除租赁合同的日期,将该案提请吉林省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林省检察院认为该案抗点有理有据,于2015年8月13日对该案提出抗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对该案进行再审,该院采纳了吉林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最终对该案进行改判。为申请人挽回了经济损失(1735元)。

  虽然该案涉案金额并不大,但群众利益无小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维护。案件最终改判后,申请人多次打电话对长春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以及办案人王志会表示感谢。虽经再三推辞,仍然亲自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激动的心情溢于言表。他说:“我的案件虽然二审已经改判,但我仍然觉得利益受到了侵害,因为相信人民检察院,我就来这申请了监督。案件最终结果让我非常满意,这不是钱多钱少的事,人民检察院伸张正义,维护了我的合法利益,人民检察官真是好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