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结余资金购买(或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30.07.2015  12:35

吉建发〔2015〕20号

 

有关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

为尽快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结余资金,购买(或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落实房源。使用结余资金购买(或长期租赁)的房源,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购买房源应适当集中,有条件的按栋或单元购买(包括现房、二手房和当年能竣工的期房)。购买后的住房为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长期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产权清晰、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室内生活设施配套。长期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新建住房,也可以是二手房。

二、严格履行程序。购买现房,要按照《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吉建房〔2009〕5号)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房屋应当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购买期房,各地可在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工项目中,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建设符合要求的住房。住房保障部门要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购买合同,明确购买住房户型、套数、面积。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已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当年竣工交付使用。

三、合理使用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结余资金原则全部用于购买(或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各地结合需求,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购买(或长期租赁)任务。

四、规范组织实施。购买(或长期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向低保、低收入无房家庭实施保障,尽快实现分配入住。各地要完善购买(或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手续,规范建立档案,并就使用结余资金购买(或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形成专题报告,于2015年10月20日前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附件:2015年使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结合资金购买(或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分解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