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制定了本公告。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三是非增值税纳税人,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明确了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明确了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报送,报送期限为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小规模纳税人和在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四)明确了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登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无另行要求的,可不再报送纸质报表。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