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及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5月1日起实施

21.04.2015  12:12

原标题:《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5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连雅婕)20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和《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正式出台,并从5月1日起实施。

提高全民精神健康水平

我市现有各类精神障碍患者约4.6万人。1995年我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精神障碍防治康复工作试点城市。经过多年努力,我市精神障碍防治、康复、救助与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体系薄弱,精神卫生资源严重不足,精神障碍患者负担过重,特别是重症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体系运行不畅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我市精神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公民心理健康水平、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例共四十二条。重点规范了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心理健康检查、咨询、热线服务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等内容。

条例》建立了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规定建立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明确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同时规定,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条例》提出了心理健康检查、评估和辅导的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关心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评估和辅导。

条例》规范了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了心理咨询机构的备案要求、从业人员上岗条件以及保护接受咨询人员隐私的义务。明确了政府设立心理援助热线的职责。

提出政府有责任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人群提供免费心理支持,并规定市卫生计生部门设立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为社会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近年来,国家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省里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条例》,我市也出台了一系列惠残政策。为了更好地落实上位法精神,把我市部分惠残政策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市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规定》共二十条,内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规定》加大了对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力度。规定将残疾人康复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范围;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和六周岁以上家庭贫困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分别给予全额补贴和适当救助。

规定》保障了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法规规定,逐步实现残疾人学前和高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对适龄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应当采取送教上门、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等多种形式,实施义务教育。普通教育机构不得拒绝招收残疾少年儿童或者附加限制条件。

规定》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依法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保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规定》完善了对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生活的服务内容。相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其精神生活;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作出规定;对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作出规定。

规定》提出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要按照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给予适当的补助;残疾人持专用乘车卡可以优惠或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出行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免收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