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11.02.2015  12:11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22条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7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号)附件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区县级税务机关。 4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