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路线图”彰显法治理念--全市禁燃工作综述(中)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大背景下,如何推进地方立法,强化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禁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中华民族几千年延续下来的传统习俗,燃放烟花爆竹是老百姓表达喜庆、欢快心情的形式。改变这一传统习俗,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同时,更需要对违规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行为依法依规严格管理。
开展禁燃工作,必须立法先行。
自2014年初以来,为全面推进禁燃立法工作,市禁燃办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的沟通协调,组织市法制办、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研究起草《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广泛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多次提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论证把关,根据专家学者提出的建议先后8易其稿,最终形成《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核通过。
2014年8月6日,《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城区四环路以内区域在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自此,禁燃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开始由减量控制阶段向全面禁燃阶段实施转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依法严格控制、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全市依法禁止设立临时销售网点,四环路以内区域不再设立固定销售摊点,现有固定销售网点全部迁至四环路以外区域经营,行政许可到期后一律不再展期,同时加强对流入渠道的管控,禁止颁发交通运输烟花爆竹许可,并在各入城口设立8个禁燃检查站,设立警示牌,全面加强禁燃堵截,从点、线、面构建一道有效预防违法烟花爆竹流动的“防火墙”,为取得禁燃全面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市禁燃办的指挥下,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任务,精心组织,打出了一套禁燃工作的“组合拳”。
市纪检监察部门从严肃法规和纪律出发,发文明确严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任何时间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规者一律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在工作中加强督导检查,有力推动禁燃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公安局加强日常巡查,尤其是小年、春节、元宵节三个重要节点,加大夜间检查巡查力度,有效遏制了违法燃放行为。自2014年8月6日以来,累计查处违法燃放行为81起,处罚83人,罚款3.8万元。
不仅如此,市公安消防支队通过对全市经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普遍排查和重点整治,完成了约谈法人、培训、告知、签订责任书等工作;各城区、开发区加强属地管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落实责任包保、发动群众监督。市禁燃办组织成员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治理文具店、食杂店等场所经销摔炮、划炮专项整治行动;市安监局成立10个安全生产巡视组,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固定零售单位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流向登记制度和实名制销售工作;市工商局加大流通环节的巡查整治力度,落实市、区两级督办制度。
为打好春节敏感期禁燃工作攻坚战,市长姜治莹多次调度禁燃工作,并于腊月二十九带队专项检查节日期间城市安全和禁燃工作。大年初二,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李祥带领人员到城区各卡点检查指导。春节期间,市政府办公厅组织进行了三次暗访,公安、安监等部门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各城区、开发区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网格的监督作用,安排人员对重点街路、场所进行全天候巡查,发现违法燃放行为及时劝阻。
从支持禁燃、参与禁燃,到自觉禁燃,如今,禁燃已经成为每位市民的责任义务和生活习惯。在法治力量的支撑下,我市禁燃的脚步将迈得更加坚实。(记者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