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禁毒新规:演艺人员吸毒被查一律禁演三年

03.04.2016  09:52

  4月1日起,《上海市禁毒条例》正式实施。针对演艺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吸毒对社会负面影响大的问题,《条例》 明确了“吸毒人员禁入文化市场”的规定。

  此外,《条例》还“禁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完善了毒品查缉规定,推动落实邮政、物流寄递行业实名登记制度。数据显示,2014年上海市登记的吸毒人员为76528人,同比上升8.6%,而尚未登记掌握的可能更多。

  对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

  针对演艺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吸毒对社会负面影响大的问题,结合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 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违反该规定,“对邀请方、播出方,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物流应实名登记

  为加大对利用邮政、物流寄递渠道贩卖、运输毒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条例》 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验视,防止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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