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07.09.2016  08:33

  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检查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等工作时指出

  本网讯 9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邹铁军率检查组,对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和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作为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2015年9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省检察院确定我市为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地区之一。一年来,市检察院精心部署、稳妥推进,共排查线索58件,其中立案29件,层报省检察院后获批23件、待批5件,经省检察院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审批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9份,其中环保领域5件、食品药品领域6件,实现了两级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全覆盖。

  检查期间,检查组首先来到市环保局进了实地检查,随后听取了市检察院检察长喻春江所作的工作汇报。检查组充分肯定了市检察院的工作,认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体现五个特点:组织有序,进一步凝聚了共识;机制健全,注重统筹协调;聚焦突出问题,强化公益保护;依法行政,突出整治乱作为、不担当、枉法行为;领导得力,以上率下,形成工作合力。

  检查组指出,抓好公益诉讼工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对公民基本利益的保护。要通过有法律依据的体制改革,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独立的公益诉讼机构,配备相应的具有法律及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人才,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对相关案件的调查权,通过搜集证据、发现违法事实、提起诉讼和监督执行的过程,提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能力。

  在检查全市检察机关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情况时,检查组来到船营区检察院进行了实地检查,并听取了市检察院的工作汇报。检查组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贯彻新时期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的需要,是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需要,要坚持法治原则,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任考核机制,人员配套要合理,选拔范围要公开,综合考核检察官的办案能力;要妥善处理好办案责任制和检察职权的关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的关系,检察官与其他组成人员的关系,主任检察官与其他检察官的关系。(江城日报记者/彭亚娟 编辑/杨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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