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06.06.2016 18:58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新成立的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第一、第二审环境资源保护纠纷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今后,全省各级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论断、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救济环境权益、制约公共权力、终结矛盾纠纷和形成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正,保护白山松水,打造美丽吉林,加强司法审判,为吉林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当日,省法院还召开了“守护白山松水,打造美丽吉林,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主题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广军向社会介绍近年来吉林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通报10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处长赵英主持。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201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省委的领导下,吉林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会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始终将绿色发展、维护公平摆在首位。在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以审判专门化为总抓手,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各类案件,为加快推进吉林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格局——组织机构、树立理念、配套制度
为迅速适应绿色发展理念,发挥生态优势,保护白山松水,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将环境资源的审判职能交给“年龄结构好、学历背景高、敢于接受挑战、业务能力精湛”的部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吉林省第一个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法院建立完整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合议庭覆盖率为百分之百。在第一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护基地称号。
吉林省法院在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确立了坚持依法保护、坚持优先保护、坚持注重预防、坚持损害担责的环境资源审判基本原则。
为严格依法审理好环境资源案件,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特点,省法院起草制定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同时,参与了省政法委牵头起草制定的《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在吉林电子法院建设过程中,注重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动态管理,设立环境资源管理模块,对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案件实行动态管理,专项分析。
二、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打击犯罪、保护权益、依法行政
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乱砍滥伐、乱采滥挖矿产资源、滥捕野生动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5年,吉林省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074件,审结1014件,结案率为结案率94.41%,其中判决929件,涉案人数1598人。其中排名前五类犯罪分别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427件;盗伐林木罪,207件;滥伐林木罪,163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20件,非法采矿罪,17件。发生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最多的前五个地区是,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涉及环境资源案件最多,273件;其次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中级法院辖区,14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134件;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114件;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101件。
在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中,注重“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特别是在滥伐、盗伐林木犯罪的案件中,充分利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那些认罪悔罪态度好,适用缓刑并不至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让犯罪分子用双手亲自恢复被毁坏的环境资源。一方面让他们通过劳动认识到环境资源的宝贵,另一方面让他们不致因服刑改造而脱离社会。吉林省法院这一做法编写成案例,获全国典型环境保护案例刑事类二等奖。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妥善审理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电、气、热力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要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并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2015年,吉林省法院审理民事环境资源案件110件,审结98件,结案率89.09%,结案标的金额238.60万元。其中新收噪声污染责任纠纷80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5件,水污染责任纠纷5件,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2件,土壤污染责任纠纷2件。在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涉及环境资源案件最多,81件,占全省新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77.9%。
通过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提高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维护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环境资源合法权益,更好地契合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统一。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妥善审理土地、林业资源确权行政案件,依法审查环境资源卫生非诉执行案件,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吉林省法院共受理涉及环境保护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件,同比上升140%。此类案件总数不多,但增长趋势明显,受关注程度高,预计将有大幅上升。
在审理土地、林业资源确权行政案件过程中,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以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为目的,一方面加大案件的协调和解力度,力求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一方面加大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对违法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以最大限度加强对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2015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土地确权案件88件,其中协调和解20件,协调和解率达22.7%;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29件,行政机关败诉率达33%。
对于环境资源卫生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提高审查的尺度与标准。对于行政行为合法的,裁定准予执行;对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裁定不予执行。2015年,吉林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卫生非诉行政执行案件620件,其中裁定准予执行405件,占案件总数的65%;裁定不予执行215件,占案件总数的34.7%,在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础上,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
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执行过程中积极争取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创新执行方式,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监督被执行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恢复履行到位,实现生态环境的完全恢复。对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对于涉及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优先执行。
三、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沟通协调、机制衔接、加强配合
保障诉权,及时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妥当把握立案登记制的工作要求,对于负有监督、管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职责等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以及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受理。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报备制度,一经立案即刻报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备案。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将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情况通报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加强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调、会商研判。对于重点案件,按照一事一会商的原则办理,保证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重大、复杂的环境案件,通过会商,实行督办。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共享环境信息,实现司法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提前研判,保障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环境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关环境信息,给予司法强有力的支持。对重点、敏感生态环境地域,人民法院要与其他各机关建立健全预警与防治长效机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措施,有效减少环境违法犯罪的发生。对损害环境案件高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人民法院要与其他机关发挥综合优势,强化联动执法,统一开展行动,集中解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段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的突出问题。省法院将与省财政厅、省环境厅协调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各级人民法院亦可以与当地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吉林省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试点省份,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重大。为依法妥善审理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省法院与省检察院联合起草制定了《关于规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吉林省法院现已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尚有几起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正在会商研判中。
环境资源审判责任重大。全省法院将秉持“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的理念,司法保护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吉林。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06.06.2016 18:58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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