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食品销售者仓储行为监管

29.04.2016  11:45

一是加强核查,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许查。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要求,对食品仓储场所(特别是外设仓库)进行现场核查。要求仓储场所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环境整洁,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分开存放、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低温、恒温、冷藏食品具备冷藏冷冻设备等。注重对食品经营者仓储信息的采集记录,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要求其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二是加强指导,督促完善仓储管理制度。监督食品经营者仓储食品建立食品入库、出库查验制度。要求在食品入库前,对入库的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标签是否合法,感官鉴别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况,凭法定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明文件办理入库凭证。在食品出库时,应对出库的食品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一旦发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变质或其他危及食品安全的情形,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监管,严厉查处仓储违法行为。检查仓储场所是否虚设或迁址。重点对仓库内的各类食品进行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仓储过程中存在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点告知存在的问题、食品仓储管理要求及禁止性规定,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于食品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加强对仓储食品的抽样检验力度,将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定期开展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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