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制定了《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电话:010-59192678;传真:010-59193157。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5年3月20日
附件:
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农资供应充裕、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印发本工作要点。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口。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梳理农资产品行政审批权力清单,明确审批事项的要件、流程、时限,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加强农资生产主体及其产品的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口。大力推进农资审批网上办事。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清理已丧失许可条件的单位,对严重违法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强化农资生产经营及农资产品审批信息公开及共享,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
二、强化生产源头监管。 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区域内重点生产企业加强监管,重点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非法添加违禁物质与隐性成分、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对近年来市场监管发现有问题的、农民投诉的和维权企业举报的企业,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率和抽查力度。集中整治行业性、区域性制假售假问题,坚决打击无证照生产的“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探索研究产业宏观调控有关措施,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根本好转。
三、深化农资市场整顿。 继续组织开展农资经营主体监督检查,完善监管对象信息档案,加快实现部门互通共享进程,依法清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农资经营主体,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者。以省、市、县交界地区和农业产业聚集区、农资经营规模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以经营秩序混乱的农资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乡村流动商贩为重点对象,加强农资市场日常检查,建立健全农资市场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制度,严肃查处经营假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农资市场开办者、电商平台和农资购物网站运营者的行政指导,督促其严格审验入场经营者及产品资质。跟踪分析网络销售农资的新动向,严厉打击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加大农资广告监管力度,防止虚假广告误导农民。
四、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产品的真实性、质量状况及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不合格产品线索的,要按照“检打联动”原则,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涉及其他地区、行政管理部门的,要及时依法移交。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地要根据农时季节和本地农资使用特点,制定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已流入市场的,要及时查清去向,并发布农资消费警示信息,采取下架、退市、收回等强制措施,严防假劣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
五、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各地各部门要突出在春耕、三夏和秋冬种等重点农时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农业部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具、渔船救生设备等产品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公安机关继续侦办制售假劣农资大要案,作为“打四黑除四害”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部门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集中整治问题多、易反复、风险隐患较多的经营场所和品种。质检部门继续严格化肥、农药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质检利剑”行动,推动农资区域整治工作。工信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化肥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延续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颁(换)发,打击取缔未取得农药生产资质的地下工厂,扎实推进磷铵、合成氨等行业准入工作。农业、公安、工商部门继续组织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同时启动重点监管地区制假售假专项治理打击行动,严厉打击种子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要突出打击整治重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出重拳、下重手,加大执法查案力度。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农民投诉的、企业举报的每一起案件,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彻查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对制假售假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及社会关注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联合办案,限期查办,查必彻底。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加强衔接协作,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要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七、推进放心农资下乡。 要适应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资营销方式转变的新形势,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下沉监管重心,延伸农资监管工作触角。支持构建现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合作社、企业直销直供等新兴经营业态发展,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覆盖率。工商部门要引导农资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大力培育农资经营示范店。供销合作社要继续着力推进农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资物联网技术的应用示范,探索建立农资质量追溯,加强农资流通行业标准化和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健康发展和诚信经营。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的服务指导,引导农民理性购买、科学使用农资。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集中育秧、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业公益性服务的经营性组织,要加强管理指导。
八、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农资打假社会治理体系。督促农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鼓励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质量安全承诺。支持农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加快农药、肥料、种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进程,完善农资打假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和大要案件查处激励机制,加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为社会各方参与创造有利条件。
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和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实施农资产品条码、二维码等追溯码标识,建设集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动态监管、快速反应于一体的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广泛应用物联网、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努力实现农资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控制,责任可追溯,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利用监督抽查、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群众调查等信息,全面开展农资经营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并完善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监督等运行机制。
十、创新宣传服务方式。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宣传诚信企业,曝光制假售劣等农资打假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开展农资从业人员培训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农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和诚信守法意识。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要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宣传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勇于履职,勇于担当,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要以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强农资打假执法体系建设,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落实农资打假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手段。加强基层农资打假执法培训,提升一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农业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农资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建立部门间的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动执法、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
十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农资打假监管属地责任、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制度、农资打假岗位责任和主体责任。对地方保护严重、不作为、乱作为、参与违法经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政府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开展农资打假绩效评价工作,细化考核评估标准,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基层开展指导督查。对假冒伪劣农资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