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吉建安〔2015〕3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和住建部《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2015〕9号)精神,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建安〔2015〕16号)要求,省住建厅联合省安监局于8月3日至15日组成5个督查组对各地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主要采取检查主管部门与施工企业相结合,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共检查10个地区和12个县(市)的64个施工现场。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重视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工作,及时制发并传达符合当地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地对2691个符合专项检查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全覆盖式检查,共发现隐患1044项,责令停工整改169处,其中吉林对1家施工企业实施经济处罚1万元、白城对2家施工企业实施经济处罚共4万元,公主岭对2家施工企业实施经济处罚共6万元。检查中发现长春对重点工程项目和省重点扶持企业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平台建设,四平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各方主体责任得到了进一步落实,如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公司承建的伟峰彩宇新城二期办公楼工程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表现突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吉林市昌邑万达广场项目、江西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通化大厦金岸项目和松原市星星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松原市和谐小区一标段项目的脚手架搭设比较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的要求;江苏南通工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通化丽景三期项目对发现的隐患整改迅速、彻底;长春市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白城市生态新区科文中心项目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能够严格执行专项方案的要求,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加强。
本次督查中共发现隐患82项,其中违法违规行为20项,下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11份,责令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19份,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45份,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整改并建立台帐。截止目前,各地施工现场已全部(或局部)停工整改19处,所有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单位安全意识不强,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支付安措费的现象依然存在;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认真不细致,发现安全隐患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发现违章作业不能及时制止;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没有落实,部分施工现场仍存在安全检查频率低,项目负责人不能按时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走过场,未能按三定原则落实隐患整改,内业资料未能执行新修订的安全内业标准,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流于表面,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落实不严格、执行不严格。临江市铭儒庄园项目的基坑未能按专项施工方案对边坡进行有效支护。吉林省112勘察公司职工10#住宅楼项目和朝鲜语广播影视译制中心项目的脚手架搭设连墙件设置不合理,剪刀撑、立杆、水平杆连接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白城市镇赉县金点名苑11#项目和朝鲜语广播影视译制中心项目的落地式脚手架地面未按专项方案硬化或夯实,垫木跳板厚度不足或使用木方作垫木。白城宏达农机物流园项目和扶余市中医院项目的起重机械使用自制附着,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且安装不规范,基础存有积水,无排水设施,电缆线未固定。吉林梅河口凯购城项目二标段使用的上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且与脚手架连接。华山路改造项目一期1#楼、德惠市中和·首府10#楼项目的临时用电未执行TN-S系统,配电系统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二)企业技术力量薄弱,对开展专项治理重视不够。建设单位未能按照要求组织项目单位进行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的自查自纠,省厅抽查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到现场,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漠不关心。施工企业专业技术力量不足,部分施工企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差,实际工作经验少,无法正确履行技术职责,编制的施工方案针对性差,深度达不到国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要求,不能有效指导施工,个别编制的专项方案存在雷同或抄袭的现象。监理单位对监理的项目审核把关不严格,不能严格遵守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
(三)监管力量薄弱,层级监督弱化。部分市县未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人员不足,如通化市、白城市、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等,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个别地区将权力下放到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后,地区对各区、县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和业务指导未能有效跟进,个别区县的技术力量和业务水平明显不适应其对监管工作的需求,造成了监管的不到位和失控,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开展。部分地区落实《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不够,对施工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仅下发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处罚力度不够,执法流程未能形成闭合。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要针对通报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整改,举一反三,对其他施工现场进行复查,杜绝隐患的存在。要按照规定设立监管机构,配齐监管人员,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和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
(二)强化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督促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现场安全具体责任人,切实打牢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开展分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岗位资格培训,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事建筑活动主体各方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继续开展对深基坑、土方开挖、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和起重机械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区要加大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审批、该论证的是否论证,施工过程是否严格执行方案等情况。坚决杜绝不论证就私自施工现象发生,保证我省建筑市场安全稳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9日
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抄送: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