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男子深夜偷垃圾桶 小偷小摸也可能坐牢

19.01.2016  10:10

  “我们也不知道他俩偷垃圾桶干啥,也卖不了几个钱,难道是为了自己用?”物业保安人员王先生至今对两名男子的偷盗行为感到不解。

  17日晚,长春市人民广场附近一高层公寓内,两名男子将楼内放置的一个垃圾桶偷走,结果被保安发现追回……

  18日,事发的公寓内恢复了往常的安静,1号公寓12楼的电梯口那个被偷的垃圾桶已物归原位。提起垃圾桶被偷一事儿,该公寓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感觉不可思议。

  17日晚10点多,物业保安人员王先生正在公寓监控室内值班,他紧盯着来回切换着的监控设备上画面。突然,两名男子一前一后进入电梯,其中一人手里拎着垃圾桶的情景引起了王先生的注意,“为什么这么晚要拎着垃圾桶下楼呢?难道是偷?”意识到两名男子可能是小偷后,王先生赶紧往楼下跑,当他追到一楼时,那两名男子刚刚下电梯准备走出公寓的大门口,“你俩是干啥的,给我站住……”两名男子听到有人大喊,吓了一跳,匆忙放下手中拎着的垃圾桶撒腿就跑,王先生追到外面也没能追上。事后,王先生将此事反映给了值班的保安队长,并将垃圾桶放回原位。

  该物业公司的保安经理曹先生称,他是早上上班才知道此事的,所幸的是值班的保安人员认真负责,挽回了物业的损失。后来,物业公司经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两名男子中,一个年龄在40多岁,一个年龄在30多岁,都是陌生面孔。

  “为了方便居民,物业从公寓的7楼到29楼每个电梯口都设有一个垃圾桶,垃圾桶是白钢材料,单个价值300多元,这么长时间,还从没发生这样的事儿!”曹先生不解,就300块钱的东西值得偷一回吗?

  曹先生最后提醒广大业主,年关将至,希望广大业主做好防盗工作。

  ■以案说法

  律师:小偷小摸也可能坐牢

  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新司法解释出台,与1998年的盗窃罪司法解释相比,盗窃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大幅提高,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那么,小偷小摸可能坐牢吗?下面看两个案例———

  案例1

  深圳市民陈某,自2013年4月4日起每天早上8时许,都会定时去超市,当经过猪肉柜台时,熟练地将一块猪肉迅速藏到挎包内,4月27日那天,在他欲离开超市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随即从其挎包内搜出猪肉1.68千克,价值约25元。工作人员查看以前的监控录像发现,陈某从4月4日到27日期间,每天早上都会去超市偷猪肉,总共24次。

  案例2

  深圳市民李某偶然发现邻居张某家的房门钥匙插在门上,就把钥匙偷偷拿走,张某以为自己把钥匙弄丢了,不以为然。此后,李某拿着张某的钥匙先后三次进入其家,分别偷了40元、30元、30元,共100元,第四次去张某家偷东西时碰巧张某在家,李某当场被抓。

  上述两个案例中,陈某和李某盗窃的数额都不多,但他们都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多次盗窃”情节,均被法院判处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称,有几种特殊情况,尽管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标准,但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小偷小摸也可能要坐牢。

  (记者/陆续 实习生/李幸子 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