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解释:生产销售孕产妇、婴幼儿假药将从重处罚
19.11.2014 13:34
本文来源: Ccnews.Gov.Cn
原标题:两高:生产销售孕产妇、婴幼儿假药等将从重处罚
央广网北京11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定种类、针对特定对象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将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明确。
韩耀元: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此外,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再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也将酌情从重处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严惩处,危害药品安全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解释》中都给予明确。韩耀元特别指出,生产、销售假药无论结果如何,只要实施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
韩耀元: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原标题:两高:生产销售孕产妇、婴幼儿假药等将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章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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