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环保局优化服务为民解忧

11.08.2015  17:50

   

  珲春市环保局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注重优化环保服务,急企业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把服务群众作为职业操守来践行,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妥善处理环境信访等便民措施,逐步改善企业、个体的绿色生产方式,提升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助推“共产党员服务城”活动深入开展。 

   零距离,提高部门工作效率。 为提高服务群众能力,全面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珲春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对全体工作人员提出了“四零”要求,即: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事项“零积压”、服务对象“零投拆”。在接待群众咨询时,实行谁接待、谁落实原则,严格按照首问责任制执行。对前来办事群要热情接待,尤其是窗口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能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的需“当日事、当日办”,针对不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建设项目要“当日证、当日出”,确保不发生任何积压事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从速办理,“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截止目前,共审批建设项目133件,帮助企业及时出具12个环保预审意见和证明,并对已完成投资的企业及时向上申请试生产及验收,使企业尽早投产见效。 

   心贴心,解决群众信访难题。 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每天定人、定时、定点接访,并且局班子亲自带头上岗,与来访者面对面解决问题。能当场解决的问题绝不拖延,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派专人到现场调查核实,事后以书面、亲自上门或电话告知的形式予以答复。对非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向来访者耐心说明并主动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信访转办工作。实施定期排查,对存在信访风险的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负责人进行约访。提前介入环境影响评价,主动做好污染防治业务指导,警示信访风险点,帮助企业协调与周边群众的关系,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今年以来,共接到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的信访件65起,有效处理了水泥制砖厂噪音粉尘污染、室外烧烤油烟污染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扰民案件。环境信访处理率100%,结案率98%,群众满意率达95%,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 

   实打实,解决群众突出环境问题。 针对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环境问题,经局班子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在全市开展了燃煤锅炉、餐饮业油烟、非法采金采砂、非法洗煤和非法砖厂四个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不定期检查和夜间巡查及与国土、公安、林业、水利等部门联合,及时对春化镇北土门子村非法采金点等地进行查处,打掉非法采金团伙4个,抓捕涉案人员32名。严厉打击非法采砂3起,砂场无证采砂3起,砂场超范围开采2起,对珲春河的8家砂场的设障情况进行了治理;建成区内洗浴业的1吨以内锅炉全部改造完毕并已发放改造资金35万元;现有191家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了油烟净化器,全部通过了现场验收并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位于北山风景区西侧集中管理区内的违规和违法木炭窑进行了彻底取缔,共拆除非法炭窑170余座。对4家非法洗煤场全部予以关停,对1家洗煤场给予了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驻厂式,促进重点企业污染减排。 为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污染监管,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促进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对国控企业大唐珲春发电厂、珲春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和珲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实行“驻厂式”监督管理。明确驻厂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及监管纪律。监督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对重点企业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企业是否与监控中心适时联网和进行数据有效传输;监督脱硫、除尘设施的运行情况,企业是否有完备的登记记录,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监督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污水排放进出口是否达标,是否有正常的检修维护以及登记制度等。对发现所驻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异常的,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上报局内组织人员进行采样取证,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稳定运行,保障污染治理运行率达100%。 

   组团式,深入社区服务基层。 为巩固和拓展“共产党员服务城”活动,局党委响应市委号召,动员全局党员干部继续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实行在职党员干部“双岗双责”制度。在做好单位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热心投入社区管理和公益事业。8月中旬,组织39名在职党员采取“组团”服务的形式,进入单位所在地和南街的矿泉社区集中报到。每位党员结合自身特点和专业特长,至少认领了1个志愿服务岗位。今后将根据社区群众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污染民事调解、政策法规宣传、扶贫扶弱、敬老助残等志愿服务活动,努力实现服务对象合理的“微心愿”,力所能及地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不断增进干群感情,改善党的形象,密切党群关系。 

     

     

     

  珲春市环保局  李玉梅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 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