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行后首起公益诉讼判决
新环保法生效后,由两家环保组织提起的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今天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槌。南平市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原告两家环保组织胜诉。
这是一起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谢某等违法开矿,严重破坏了周围的天然林地,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因此,该案也是依据新环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南平市中院认定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行为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同时,共同支付原告两家环保组织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在这起案件中,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参加庭审。
南平市中院认为,原告是符合新环保法规定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并且承认了该组织在2010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注册之前所从事的环境保护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全额律师费用及办案相关差旅费。
原告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认为,判决中,法院支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且认可了原告委托生态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这有很好的引导和示范意义。
他说,专家意见在国外的环境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在我国环境诉讼中还鲜有这种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的判例。专家意见作为有效证据不仅可以增强判决的科学性,而且可以大大减少原告的举证成本,避免原告陷于成本高昂的司法鉴定程序。
原告代理人葛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额的律师费用和办案的必要费用,这是对环保组织及其代理律师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所付出劳动的认可。这如果能作为机制固定下来,将在很大程度上鼓励环保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有助于提高公益律师代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积极性。
此外,经原告申请,法院准予原告免交诉讼费用,这也帮助本不宽裕的社会组织减轻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负担。本案是环境生态破坏第一案,它的审理、判决和执行具有代表性。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