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06.11.2014 16:02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吉建房〔2014〕22号
各市(州)、县(市)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吉建发[2014]31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提出的5个方面内容及时限要求,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检查,组织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维修资金的代收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二、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市县所辖行政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严禁其它部门、单位违规归集、管理维修资金。
三、对2010年以来审计中发现的减免缓占挪用维修资金问题,年底前要完成补交和清退工作,同时,对违规违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今年12月15日前,各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等情况,按照要求向省建设厅报送专题报告。
2014年10月20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06.11.2014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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