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严查盗窃燃气、侵占损毁燃气设施设备违法行为

30.09.2019  09:00

  为切实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城市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长春市政府决定开展防范和查处盗窃燃气、侵占损毁燃气设施设备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市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防范和查处盗窃燃气、侵占损毁燃气设施设备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自2019年9月27日开始至2020年3月27日止。

  三、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盗用燃气的行为;

  (二)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为;

  (三)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为;

  (五)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

  (六)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顶进、挖掘、钻探、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为;

  (七)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八)侵占损毁燃气设施设备危及公共安全依法应当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胶(软)管等,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本通告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六、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政府可参照执行。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