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私印包装袋灌装假种子 非法获利被罚16万
2014年,全省法院受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非法占用农地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案件共计308件,审结300件。2015年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受理上述案件99件,审结59件。昨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以“打击涉农犯罪、保春耕促生产”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省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太范介绍了专项活动部署情况,并通报了两起涉农犯罪典型案例。
案件1:村主任唆使村民 暴力干扰生产
2002年,李某与某县某镇某村签订草原承包合同,承包草原455.1公顷,承包年限20年。2005年,邹某杰与该村签订草原承包合同,承包草原121公顷,承包年限45年。2013年李某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效力,经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书有效,村委会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2014年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村委会上诉,维持原判。村委会主任盛某平对两级法院裁判结果不服,遂对承包人李某、邹某杰产生不满。于2014年4月期间,向村民宣称,要将承包给李某、邹某杰的草原要回,另承包给其他村民。同年5月,村委会主任盛某平、该村二社主任李某国以不让在承包的草原上建马围栏为由,先后两次指使他人将村民刘某国建在邹某杰承包的草原上的养马围栏强行拆除,致使刘某国饲养的一匹母马走失,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母马估价为8000元,铁丝估价为36元,共计8036元。同年8月,村委会主任盛某平又指使丁某刚、丁某峰、从某锋、信某华,用斧头、锤子将李某正在采草的两台采草机、四轮车等机器设备砸坏,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砸机器设备损失价值1601元。
法院认为盛某平、李某国、丁某刚、丁某峰、从某锋、信某华破坏养马围栏,毁坏机器设备,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综合全案情况判处盛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李某国有期徒刑一年。判处丁某刚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丁某峰有期徒刑六月,缓刑一年。判处从某锋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信某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件2:印制包装袋 灌装假种子销售
2013年,邹某分别与孙某玲、赵某(另案处理)在某市合开种子商店和化肥种子销售大厅。同年11月,该种子商店和化肥种子销售大厅分别与某市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以便购买科泰818、科泰6玉米种子。因科泰818、科泰6玉米种子价格偏高,为获得更大利益,邹某与孙某玲、赵某协商后,决定以价格低的先玉335玉米种子灌装在科泰818、科泰6玉米种子包装的方法获取高额利润。2014年正月期间,邹某印制科泰818、科泰6玉米种子包装袋各1.5万个以及假标签1万个。同年3月,邹某租车到吉林省四平市某区某玉米种子基地,以每斤2元钱的价格购买先玉335玉米种子1.7万斤,并进行灌装。随后,邹某将用先玉335玉米种子灌装好的假冒科泰818、科泰6玉米种子2200袋运回所在城市交给孙某玲和赵某进行销售,获利160874元。
邹某、孙某玲的销售行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邹某起主要作用,系该案主犯。孙某起次要作用,系该案从犯。最终,邹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孙某玲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我省严打涉农犯罪
昨日,记者获悉,我省自4月1日至5月30日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涉农犯罪、保春耕促生产”专项活动。在此次专项活动中,全省各级法院重点针对审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以及涉春耕生产的非法经营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和盗窃、破坏农电设施犯罪、盗窃农民春耕生产物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等侵害广大农民利益的犯罪案件,进行重点打击。
城市晚报 记者 王海涛 通讯员 刘洪宇 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