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产业政策符合性、清洁生产、水保等不再纳入环评内容 删掉了公参、总量章节

25.12.2015  09:36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函[2015]21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1)。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意见,于2016年1月22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或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征求意见材料可在我部网站环境保护标准栏目 (bz.mep.gov.cn)查阅。

  联系人: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段光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621

  传真:(010)66556213

  Email: [email protected]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孔令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1号楼鸿炜亿家一层受理大厅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13906

  传真:(010)84915089

  Email: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征求意见稿)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依法由其它主管部门管理的内容,有相关的管理办法或技术规范,不再纳入环评内容,详见表4.2-1。

① 由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内容:从产业政策符合性、项目建设必要性、工程规模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清洁生产。

② 国土部门主管的内容:压覆矿产、地震、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等内容。

③ 水利部门主管的内容: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涉水工程的防洪影响等。

④ 安监部门主管的内容:安全评价内容。

⑤ 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负责的内容:非环保拆迁的征地拆迁、政府相关规划的相符性。

 

通过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再纳入环评内容,如各类商业协议及资质证明材料,供水、供电、供气和原材料供应、产品购销等相关工程运行基本保障性协议,污水、固废等处置协议,原材料提供单位或污染治理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征求意见稿)》和现行稿,除上述内容删除外,章节设置方面删除了 公参、总量等相关章节。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