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13.12.2018  15:11
  12月7日,省委政法委出台了《吉林省政法机关依法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十条意见》,聚焦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堵点,针对民营企业的服务需求、保障需求、维权需求、公正需求、平安需求,对政法机关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一系列要求。

  “正值全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之际,《三十条意见》的出台恰逢其时,对各政法机关提出了指导性很强的意见,对人民法院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也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近日,记者采访了省法院副院长吕洪民,对《吉林省政法机关依法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十条意见》中涉及到法院工作部分,进行了详细解读。

  “以法院为例,30条意见中有24条涉及到法院工作,为法院依法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吕洪民说,《三十条意见》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意见对法院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信访等各项工作都有所涉及,并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实践操作性很强。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方面,吕洪民介绍,《三十条意见》中共有8条规定涉及到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具体包括:从司法理念上,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法治原则,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正确把握涉民营企业案件刑事处罚标准;从强制措施的适用上,要严格审查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批准逮捕条件;从量刑尺度上,要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要严厉打击,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方面,吕洪民说,《三十条意见》中共有8条规定涉及到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求要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要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金融纠纷案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加强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对于虽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积极开展破产和解、重整、帮助和支持濒临破产民营企业甩开包袱、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救治无效或产能落后、不能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民营企业,加快破产清算,及时释放生产要素,实现民营经济资源的盘活和重新流动。

  “在行政审判工作方面,《三十条意见》中有2条规定涉及到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吕洪民解释说,相关内容主要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市场主体地位。要求通过行政审判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机关在竞争性经营和投资领域附加条件、设置障碍等行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对于违法违规插手民营企业招投标、采购、工程建设以及强迫民营企业提供赞助或捐赠、接受指定检测或咨询服务等行为,要通过行政审判依法予以纠正,确保民营企业自主经营、不受干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执行攻坚行动,今年正是收官之年。《三十条意见》中有2条规定涉及到法院执行工作。”吕洪民说,《三十条意见》要求,要加大涉民营企业生效裁判执行力度。对需要立即返还、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执行案件,依法适用先予执行程序。对重大、复杂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对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加大执行与协调工作力度,推动党政机关带头履行法律生效裁判,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三十条意见》在要求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也强调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除此之外,《三十条意见》中还有4条规定涉及到法院其他相关工作。”吕洪民表示,《三十条意见》要求,要大力推进“阳光司法”,进一步强化涉民营企业案件办案流程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和投诉渠道公开。要及时公布一批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典型案例,指导规范政法机关依法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管制度,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要依法及时处理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及时告知涉企业办理流程、进度及时限。要加强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加大排查力度,完善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联调联动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

  “作为法院来讲,我们要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落实好《三十条意见》,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吕洪民说,民营经济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工作中,刑事审判要准确区分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罪’与‘非罪’问题,民事审判要切实提高涉企案件审判效率、质量和效果,行政审判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同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吕洪民还表示,对于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一定要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执行进度,使民营企业能够及时实现债权。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功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重返市场、重获生机。

  “我们要组织三级法院集中学习文件,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作风,要找准《三十条意见》与法院工作的结合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水平,真正把意见要求落实到工作实际当中,为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来源:吉林日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