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立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评价指导标准

14.04.2015  10:57

 

 

  为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依据重庆市《2014年—2017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指导意见》,市民宗委专门制定完善了9个方面的创建工作验收评价标准。

  一是基础工作扎实。把民族工作和创建活动列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内容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同推进。对辖区(单位)少数民族人员特别是流动少数民族人员底数清、情况明并实行动态服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熟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具备一定民族宗教知识和服务技能。

  二是活动丰富多彩。以模范单位创建为载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灵活,各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积极参与。积极组织开展文化宣传、歌舞联谊、影视展演、体育竞赛、风情展示等活动,促进各民族的交流、理解和团结。

  三是宣传注重实效。有形式多样的宣传阵地和宣传手段,不间断地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普及民族知识、推介典型事例、表彰先进人物、展示民族风情等,使党的民族政策入家入户,深入人心。

  四是服务情暖人心。通过办理行政事项、开展走访慰问、解决特殊困难、举办技能培训、开设民族讲堂、协调就业就学、帮助送医送药、扶助老弱病残、建立连心卡片等有效服务,使少数民族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民族大家庭的温暖。

  五是依法维权有效。建立健全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有维权载体和人员。及时调处涉及少数民族人员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吸纳少数民族人员参与所在辖区(单位、部门)一定层次的事务管理。重大事务主动听取和征求包括少数民族群众在内的各层次群众的意见。

  六是矛盾及时化解。把做好民族工作和开展创建活动与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结合,及时发现、及时调处、有效化解涉及少数民族人员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隐患,不发生影响较大的涉及少数民族人员的突发或群体性事件。涉及少数民族人员的各类纠纷及诉求有畅通的表达和反映渠道。对少数民族人员的意愿和诉求有专人负责日常征集、定时收集、综合分析、及时研究等工作制度。

  七是环境整洁优美。区域内环境整洁优美,有体现民族团结、展示民族风情的载体或饰物,有开展联谊活动的场地和设施。

  八是特色充分体现。结合当地实际,把创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等工作有机结合,在助推经济发展、帮助脱贫致富、丰富旅游资源、促进生态涵养、保护生态环境、传承民族文化、解决民生问题、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效果、有特色、有亮点。

  九是示范作用明显。通过模范单位的创建,对当地、周边或相关部门及行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和模范单位创建的积极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