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推动民族地区科学发展
近年来,辽宁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称《民族区域自治法》),采取了多项推进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举措,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显著进步,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2014年,民族自治县地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增速,均高于全省44个县(市)平均水平。
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氛围。辽宁省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地方法规和民族政策宣传相结合,不断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多元化的宣传教育。
强化法规建设保驾护航。辽宁省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加强地方配套法规建设,强化法规配套衔接。先后出台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8项自治条例、51项单行条例和2项变通规定。
强化政策跟进激发活力。辽宁省先后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等十多项重大政策性文件,制订实施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兴边富民行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专项规划,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完善和补充。针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在财政、金融、税收、信贷、扶贫、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社会公共事业等方面,给予自治县特殊的扶持。
强化督促检查推进落实。辽宁省政府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涉及的任务细化分解,明确责任主体、贯彻要求和完成标准,强化重点督查督促落实。各级人大大常委会多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为民族自治县解决了功能区定位、土地指标分配、公务员招考、资源补偿费返还等实际问题。
强化要素整合推动发展。对自治县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由1:0.2提高到1:0.5,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加3个百分点。2009年以来,辽宁省对民族地区各类转移支付总额达427.1亿元。年均增长11.6%,实施东部生态重点区域财政补偿机制,省财政对东部7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每年安排生态补偿资金1.2亿元。2008至2013年,共投入资金8亿元,占专项资金总额的78%。把6个民族自治县纳入全省扶贫工作重点区域, 2005年以来,向民族自治县投入8.2亿元扶贫资金,使154.3万少数民族群众得到扶持,摆脱贫困。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倾斜,2005年以来,向民族地区投入交通建设资金404亿元,实现了自治县全部通高速公路,民族地区城镇化率达到41.6%。探索府校地联动合作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民族地区创新发展。
强化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为牵引,加速自治县工业经济增长,全省自治县发展规模以上企业1249个,工业企业纳税占自治县总税收的52.5%,纳税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达到247个。大力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和农事龙头企业,推动自治县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全省民族自治县形成了以龙头企业为骨干、企业带基地、基地带农户的产业链发展模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推进,产业链的延伸带动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坚持传统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并举,努力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2014年,民族地区服务业增加值超过GDP的30% ,纳税占总税收的45.5%。
强化公共服务惠及民生。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改善了卫生基础设施条件,实现了建制村全部通油路和客运班车,民族地区上学难、看病难、行路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推进文化惠民工程,民族地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网络基本形成。大力实施青山工程、碧水工程、蓝天工程和辽西北生态治理工程,东部6个自治县森林覆盖率均在71.3%以上,超过全省平均水平30个百分点,新宾、清原、桓仁、宽甸被评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出台了《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各地普遍实施了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肉食补贴制度,累计发放补贴资金1535.7万元,受益少数民族群众18.13万人。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零就业家庭连续五年保持动态为零,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