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为民族地区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 闵文轩
“十二五”期间,民政部对民族地区养老、社区、儿童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累计达17.21亿元,带动民族地区地方投资17.51亿元,同时在分配部本级彩票公益金时加大向5个自治区为主的民族地区倾斜,有效带动了地方配套资金和社会投资的大幅增长,显著改善了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条件。
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民政部进一步加大了社会救助力度,科学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15年,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51元,比2010年提高了79.7%,月平均补助达到303元,比2010年提高了60.3%。2015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179元,比2010年提高了126.3%,月平均补助达到145元,比2010年提高了95.9%;2011年至2015年,全国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2.4%、17.8%,均超过“十二五”规划要求10%的目标;201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补助广西、西藏、新疆、内蒙古和宁夏等民族省区城乡低保资金883.9亿元,有效保障了民族地区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指导民族地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情保”“错保”等问题。
指导民族地区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城乡特困人员591.4万人,其中农村517.5万人,城市73.9万人。全国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年人均6026元、4490元,分别比“十一五”末增长104.1%、113.6%。
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的自负医疗费用给予补助。2015年1至9月,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4550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52.8亿元,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70%。201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补助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等民族省区医疗救助资金94.1亿元,进一步减轻了民族地区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民族地区落实力度。2015年1至9月,全国共有442.7万户(次)家庭获得临时救助,累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38.4亿元,平均救助水平877.4元/户(次)。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补助广西、西藏、新疆、内蒙古和宁夏等民族省区临时救助资金10.7亿元,支持民族地区全面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加快发展社会福利和社会慈善事业
按照《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慈善事业”任务要求,民政部进一步加大了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力度,推进了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2014至2015年,争取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民族地区福利机构建设,共支持3.3亿元,新建13个机构,新增床位3300多张。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1.4亿元支持民族地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在云南、四川、新疆开展儿童福利示范区项目工作试点地区建设村儿童之家,设立村儿童福利主任,将儿童福利服务递送到民族地区每一位儿童身边。
支持发展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福利。2011至2015年,民政部分别下拨广西、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五个自治区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25.32亿元、1.39亿元、35.8亿元、22.48亿元和7.56亿元,累计达92.56亿元。
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2013年,民政部专门在新疆组织开展了“爱心洒天山——全国性基金会、社会团体联合援疆行动”,签署援助项目17个,为新疆募集慈善资金7230万元;2014年,编制完成《2014慈典:慈善救助信息实用手册》,向民族地区免费发放,帮助群众尽快脱困解难。
全面加强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
精心组织实施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积极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为民族地区培养了一支充满活力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指导民族地区广泛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加强民族地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站点工作建设。
指导各民族地区创新专业服务,在民族地区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扶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吸纳了一大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一线开展困难帮扶、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民族融合等专业服务;启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从2013年到2020年,每年选派10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工作或提供服务,每年为这些地区培养5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广泛开展了重点面向民族地区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特殊困难群体和受灾群众等对象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