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核发换发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06.04.2016  13:19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为贯彻落实好“公告”及国家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了《关于做好核发换发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统一明确全省核发换发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时间安排、职责分工及各事项申报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吉林省境内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可顺延到2016年12月31日。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从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化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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