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08.08.2015  11:46

近日,吉林省下发《吉林省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A职级 职级设置:县以下机关设置5个职级

 

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晋升条件: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晋升办法:依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民主测评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晋升待遇: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5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晋升后管理:工作岗位不变 仍从事原岗位工作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调到地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B实施范围 包括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在编公务员

 

据了解,该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正科级及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的工作。

 

C实施时间 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印发之日,即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D任职年限 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第2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鉴于年度考核制度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才趋于规范,因此在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E注意事项 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