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4.10.2017  19:27

来源: 长春日报

 

    新修订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最重要的内容和突出亮点,是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了合理区分,明确地界定了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26日,长春市工商局对《办法》进行了深入解读:这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长春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了合理区分,规定了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而此前的《办法》只允许“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这体现了政府对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的宽容。”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说,这一规定既充分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也完全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

  《办法》在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对无照经营行为仅规定可采取“查封、扣押”其经营设备及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再规定可采取“没收工具”的法律责任,减少了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冲突。《办法》还改变了此前的“罚款执法模式”,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最高处罚额度从2万元、5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降低为5000元、1万元,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这体现了政府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处罚有度理念。这些新的监管方法,有助于柔和社会矛盾,对形成互信互谅的新型‘政府-市场’关系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说。

 

  “但放开并不等于撒手不管,而是更加明确了‘管什么’和‘怎么管’。”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办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了查处机关,较好地贯彻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克服了职责授权不明的现象,还体现了“优化服务”的新理念。(李秀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