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2014年工作回顾和2015年工作安排
一、2014年工作回顾
(一)较好地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制定出台了《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的出台,进一步强化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引导和评价,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是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得到积极推进。经过省政府法制办办和长春市、白山市法制办的共同努力,2014年9月1日经省政府批准,两市及其所属县区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三是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目前,已经省委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核,批复同意松原市和柳河县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领域开展此项工作。
五是配合省编办开展了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省直47个部门上报的6696项行政职权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核最终确定保留3675项。
(二)政府立法、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注重立法的引领作用。为落实“单独二孩”政策,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卫生计生委及时修订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共办结地方性法规7部,办结省政府规章4部。长春市和吉林市政府法制办也都积极开展政府立法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严肃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2014年,对省直49个部门报送的185部文件进行了事前合法性审查,提出修改意见226条,意见采纳率达100%,其中39部规范性文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实施。
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该报备的及时报备,该接收审查的及时接收审查。省政府法制办全年向国家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报备省政府规章5部,对接收的长吉两市备案的14部规章和各地各部门报备的212件规范性文件,全部进行了认真审查。吉林市开展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年活动,受到国务院通报表扬。四平市强化制度建设,出台《四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延边州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开展制定主体清理工作。梅河口市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座谈、听证、论证等程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把关。
(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得到进一步规范。结合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通化市政府制发文件,要求各部门及时与省直机关沟通联络,及时承接和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事宜。省工商局2014年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对原有的裁量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改完善。省质监局、安监局、食药监局、物价局统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市县具体执行和落实。省地税局重新修订细化全省地税系统税务处罚裁量标准,市(州)地税局在省局的裁量标准内,结合本地实际作进一步的细化。省交警总队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成相应的代码,并制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对照表》下发整个交警系统。
二是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区)普遍组织了行政执法检查。省政府法制办将综合情况上报省政府,蒋超良省长、陈伟根副省长分别在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抓好整改。
三是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提请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规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各地都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规定精神。通化市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通知,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统筹调控。松原市、白城市、公主岭市对涉企检查实行计划管理,推进涉企执法检查规范化。辽源市实行涉企重大处罚报备制度,对涉企处罚行为进行监督。
四是换发新版执法证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换发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后,各地、各部门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对执法人员身份进行了严格审查,利用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和专用软件,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工作,现已汇总和审核59588名执法人员信息。同时,证件的订制工作也已基本完成。
(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细化责任落实,明确责任追究,强化对复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明显提高。2014年,全省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639件,已审结2441件,法定期限结案率达到100%。长春、白山两市开展复议体制改革试点以来,理顺了领导体制,健全了试点复议机构,完善了办案机制。同时,两市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大幅提高,长春市的综合纠错率达到4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建设,积极配合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2014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案件2401件。白山市制定出台了《白山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对全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进行了通报。延边州开展行政首长应诉试点工作,提高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主动性。
积极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确定白山市为行政调解工作试点地区以来,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断探索和总结新经验新做法,目前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为方便群众,省办设立行政争议接待窗口,全年共接待来电、来访人员达7933人次。
仲裁工作取得新进展,全省7家仲裁机构全年共受理仲裁案件5615件,标的额达35.5亿元,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法制宣传培训、法制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全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法制培训工作进一步强化,省政府法制办下发了《吉林省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方案》,编辑出版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考试题库。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梅河口市组织了通用法律知识计算机答题试点考试。长白山管委会组织24个单位共399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培训活动。省人社厅、省农委制定了学法活动方案,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辅导授课,并组织全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近25000人次。
努力开展法制课题研究工作,完成了省社科基金办重点指南课题《法治政府考核指标体系研究》等五个课题,完成了《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
创新办刊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办刊质量,围绕“禁塑令”增加了特刊,加强对新出台政府规章的宣传,完成了《吉林政府法制》刊物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过去的一年,全省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工作开展得还不够平衡,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有的主要领导对依法行政重视程度不够;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备,一些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行政执法还不够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侵害人民群众权益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或改进。
二、2015年工作安排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都在向法治聚焦,人民群众、社会舆论也都十分关注和期待法治建设。因此,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和新常态,奋发努力,开拓进取。2015年工作总的要求是: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开创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和促进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深化工作部署和落实,提请省政府出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使我省的法治政府建设思路更加清晰、任务更加明确,拟提请省政府制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工作,正待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这个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也为加快我省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重要抓手。实施意见出台后,各地、各部门要迅速作出部署,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并把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作为讲评各地、各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突出重点,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一是完善立法制度。启动《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修订工作,使政府立法工作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推行政府立法起草主体多元化,探索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委托专家学者、专业机构起草的工作机制。
二是完善立法程序。建立重要法规草案、规章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制度,多角度审查、监督和完善立法工作。实行所有法规草案、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和意见反馈工作机制,特别是各级法制机构要高度负责,站在政府法制工作全局的角度,对省政府法制办征求意见的立法件进行认真研究,代表本级政府或部门提出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各地各部门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和反馈工作方面可以积极探索高效的形式和办法,创造新经验。充分发挥省政府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的作用,认真听取和吸收专家们的意见。探索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相关专业人员有序参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起草、调研、修改、论证及审核的立法机制,对一些重要的规章开展施行后评估工作。
三是突出重点领域立法。省政府法制办2015年在改善民生领域要完成《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吉林省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在社会治理领域要完成《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吉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市场经济领域要完成《吉林省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是做好设区市立法准备工作。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和立法法的规定以及省人大的安排计划,我省部分设区市要先期成为有立法权的市,省政府法制办将予以高度重视,适时指导相关市做好立法准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业务培训。
(三)抓好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一是落实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法制机构要发挥监督作用,督促制定机关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所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严格履行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各级法制机构要主动适应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越来越多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把关,切实改进审查方式,加大审查力度,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二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落实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要求报备,法制机构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对那些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省办将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三是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法制机构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合法性审查,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认真研究,探索全面、准确、高效、便捷的审查途径,努力避免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四)加大力度,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自愿申请与规范开展相结合的原则,对桦甸市等市县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指导和审批,实现更多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对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县,本级和上级法制机构要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执法主体、执法范围和执法方式方法,避免执法随意性,防止出现野蛮执法、粗暴执法问题。
二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制机构要督促执法部门加大对涉及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安全稳定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坚决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程序建设,督促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研究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继续完善和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探索行政裁量权工作由行政处罚向行政强制等领域延伸。制定《吉林省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我省有的市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要充分吸收和借鉴,推行文明执法、说理式执法。
三是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制定《吉林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推行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化管理,严格资格审查,杜绝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继续抓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特别是对新进入执法队伍人员的资格培训,要抓得更紧、更严。在培训考试的方式上,很多地方采取了计算机答题考试的方式,保证了考试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坚持做下去,通过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上下联动,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严格组织行政执法检查。省委明确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开展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这项工作需要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也需要各级政府法制办协同完成。考虑到此事的任务量和影响面都较大,省政府法制办将建议把这项工作纳入今年省政府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提早准备,对相关情况要搞好调查,做到心中有数,积极配合省办开展整治工作。今年的执法检查,要延续去年的做法,对问题突出的、不配合检查的,以通报的形式向其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反馈;情节严重的,报请省政府通报。各地、各部门也要组织好本级的行政执法检查,认真筹划执法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检查结束后要有个结果和说法,要能促进工作,不能流于形式。
二是依法开展个案监督工作。省政府法制办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制度保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职能权限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对事实清楚、案情明了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甄别缠访、闹访和其他不宜受理的案件,对经过复议、诉讼、信访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于应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的问题建议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三是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执法公示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本级执法部门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以及法制审核的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探索执法公示的载体、范围和方式方法。督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切实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法制机构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讲评。
(六)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
一要积极做好《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贯彻执行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成为被告的可能性明显加大,行政复议工作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对此,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全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水平。一方面,各级法制机构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该把的关一定要把严把住,防止行政行为违法;另一方面,复议机关对受理的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严肃纠错。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将适时召开典型案例分析会,努力提升行政复议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继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不断优化案件审理机制,努力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二要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法制机构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本级行政机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加强对行政调解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开展行政调解事项梳理工作。
四要加强对全省仲裁工作指导。强化省政府法制办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推动组建吉林省仲裁事业促进会。市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研究和指导,解决制约仲裁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成熟定型。
(七)加强法制宣传培训、法律服务和研究工作。
一要抓好法制宣传工作。围绕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将召开建设法治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规划。各级法制机构要重视抓好法制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增强依法行政工作成果的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二要加快推进吉林省法制系统办公业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省办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法制系统办公业务信息化平台建设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积极向当地政府争取专项资金,推进建设工作进程。
三要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定位,及时调整工作目标,强化法律服务的公益属性。创新《吉林政府法制》刊物内容和形式,完成《吉林省法规规章选编》中英文版本的出版发行工作。
四要积极开展法制研究工作。组织好吉林省“十三五”法治政府建设课题研究、吉林省政府法治环境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做好科研成果汇编工作。各市县政府法制办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法制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