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儿童拟一律追究刑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60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的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以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作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提请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刑法
新京报讯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刑法拟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拐卖儿童罪作出了上述调整。
围绕拐卖儿童罪,上周发生了一起风波,某网站的营销策划“拐卖儿童一律判死,收买被拐儿童判无期”,经微信、微博等传播途径发酵,演变为一场公共事件。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的拐卖儿童罪尤其引人关注。
现行刑法将拐卖儿童和拐卖妇女行为,纳入到了两个条款中,分别对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作出了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条款中,有“免责”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稿将上述“免责”内容,修改为:“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审时,范徐丽泰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免除处罚,“实在太轻了,达不到威慑阻吓作用”。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也提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二审稿借鉴了上述意见,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免责”条款,规定“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 释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适度?
虽然二审稿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免责”内容,可仍有网友认为,现行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此标准上从轻处罚,“没有买就没有卖,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罚力度还是太轻了”。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儿童的利益,力求儿童被解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对新京报记者说,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相比原来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二审稿的“从轻处罚”,“已经很严厉。现实中,一些收买人对被拐卖儿童照顾得很好,有的双方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所以法律不能一刀切,应当给收买者留有一个改过自新的通道”,他举例说,有的国家甚至规定,绑架案如果嫌疑人主动释放被绑架人,且没有伤害被绑架人,可以免予处罚。
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相关条款,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对于替考、“医闹”等也有新规定。
亮点1
考试作弊入刑范围大幅缩小
近年来陆续发生了多起国家考试作弊事件,今年高考江西就爆发了替考事件。对此,一审稿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审稿修改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光权说,上述修改意味着“替考”入刑的范围,二审稿比一审稿大幅减少。
“一审稿”的范围是“国家规定的考试”,除了高考、研究生考试等,各国家部委根据行政文件规定的行业内考试,也属于“国家规定的考试”,初步统计达300多种。
“二审稿”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则专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考试,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初步统计大约10几种。国家部委根据行政文件规定的行业内考试,不在其中。
他认为,缩小考试作弊的入刑范围,“更加严谨,强调‘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十八大以来,我国一直强调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一些行政许可类考试,今后也许会被取消”。
周光权强调,二审稿将“组织考生作弊”修改为“组织作弊”,“更为严密,教师泄露考题等行为,都可以纳入其中”。
亮点2
“医闹”首要分子最高可判七年
此前,“医闹”并未正式写入刑法。一审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追究“医闹”的刑事责任。
二审稿吸纳了上述建议,在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条款的基础上,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对新京报记者说,上述调整将“医闹”正式写入了刑法,“主要是宣传意义和象征意义,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
他解释说,此前虽然“医闹”没有正式写入刑法,不过司法实践中,已采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相关条款,对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员追究了刑责。此番“医闹”正式写入刑法,“突出、强调一下,‘医闹’是要追刑责的,对‘医闹’行为起到法律震慑作用”。
亮点3
校车超速超载纳入“危险驾驶罪”
一审稿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对此,有委员提出,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发生了校车事故,“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追究刑责”。
二审稿吸纳了上述建议,将“危险驾驶罪”的第三种情形: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修改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可处拘役并处罚金。
亮点4
为恐怖活动培训出钱出力算犯罪
对于恐怖活动犯罪,一审稿新增了若干新罪名,包括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以及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等。
在此基础上,二审稿的恐怖活动犯罪再度“扩容”,下列行为都将追究刑责: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的、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本版采写/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责任编辑:贾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