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震解读《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黄震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支付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具有基石性的地位。今年7月18日,央行牵头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支付给出了明确的界定。阐述了互联网支付两大宗旨: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指导意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一并纳入了监管。
因此,这次央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对《指导意见》的呼应和贯彻落实。
自2010年5月,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底,为配合该办法的实施,央行紧接着就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这次《指导意见》发布不到半个月,央行就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高达五十多万条。这一数字,既凸显了第三方支付这个基石重要的地位,同时也透视出在互联网+背景下,有关监管部门开始更为广泛的征求意见。经过多次修经过改,切实改善,并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办法》标识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正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一名研究者,同时也是互联网支付用户的角度,我看到了《办法》兼顾了客户的使用便捷与安全。针对当前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权益保护的不足,《办法》加强了客户权益保障的力度,提出了可行的具体措施,可谓切中要害。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保护客户的知情权。知情权作为网络支付交易的前提,是客户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基础。《办法》通篇都强调客户的知情权,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我觉得非常有必要。
首先,对于客户过去很容易忽略的一些重要事项,比如很容易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与银行存款混淆。《办法》明确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的方式提示客户:“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的名义存放在银行”。这一点,过去很多客户并不清楚。所以,在订立合同时要求这些支付机构增加有关条款,并要求支付机构充分提示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属性和相关风险。
其次,《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这一点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利于增加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舆论的监督。不难发现,这些保护客户知情权的措施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二、保障客户的交易选择权,《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的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网络支付机构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以我自身的体验看,第三方支付机构深谙客户的消费心理,强迫方式几率不大,诱导的确是大概率事件,《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收费标准或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并自愿接受调整为前提。”可以有效防止某些不良机构先低价促销,然后单方面变更合同,提高收费。
三、在使用便捷的同时,保护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实现便捷与安全的平衡。对用户来说,过分腔调便捷,就容易牺牲安全,发生“转账太轻松,后悔也晚了”而造成损失。《办法》对于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一类账户交易额相对低,实现快捷;二类和三类客户实名验证强度较高,需要经过多层交叉验证,验证强度越高,转账限额越高,既满足客户常用小额转账的便捷性,又为信息和资金安全加了防护墙。
虽然,加大验证强度短期内会让金融消费者产生不习惯,甚至阵痛,但长远看来利大于弊。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家住合肥的金先生因某第三方支付机构pos机审核不严绑定他人账号损失了2万多元的货款而哭晕在厕所,支付机构以“无审核权限”为由拒绝赔付。今后,随着《办法》的出台,消费者即使被花样翻新的诈骗手法诱骗,操作不慎,其损失金额也不会很大。 如果是由于第三方机构验证审核不严导致,《办法》还规定了“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如此看来,为了避免像金先生那样“哭晕在厕所”,消费者应该是欢迎提高验证强度的。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为金融创新留下空间。《办法》中提到的收款客户特点专属设备、五种交叉身份验证方式和三类支付指令验证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的便利性、降低了部分客户体验感,但却为技术革新指出了具体的方向,为将来各种创新技术如指纹、人脸识别等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广泛应用留出了空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金融行业也在不断走向成熟,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也将与时俱进,金融消费者也将享受到既便捷又安全的金融服务。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