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我省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纳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排污权工作,我厅起草并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46号),确定了我省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作为试点指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明确了工作推进的时间表、路线图。
为加快推进我省启动实施排污权交易工作,我厅近期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召开了工作研讨会。 2015年4月,我厅组织召开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研讨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省物价局以及吉林大学、省环境能源交易所、兴业银行、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唐集团吉林省分公司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确立了要按照“分工负责、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即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强化部门间加强沟通和协调,深入细致地研究各相关工作,制定与工作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二是深入开展学习调研。 2014年5月,我厅到排污权工作开展较好的河南省进行了学习调研。河南省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中积累的经验,包括政策法规体系、管理机构、价格体系、交易程序、初始权分配、交易价格等方面将对我省下一步开展交易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三是开展国控源确权工作。 按照“总量控制、差异性、突出重点、实事求是、科学核定”的原则,2015年8月我厅委托吉林大学与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召开了排污权工作研讨会和培训会,起草了《吉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方案》,对国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198家开展确权工作。《实施意见》中要求年底前完成的国控源确权工作已进入发表调查、数据收集阶段。同时,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厅起草了《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预计10月底前将报送省政府法制办,拟以省政府名义印发。该意见是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基础政策文件,重点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实施范围、市场主体及条件、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流程、交易管理及职责分工、法律责任、资金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