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 将正义进行到底

27.01.2015  15:59

  2014年,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按照省、市院的安排部署,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对民事诉讼流程监督的同时,将加强执行活动监督作为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

  该院按照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联合下发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精神,主动与东辽县法院的多层次沟通与协调,积极牵头召开两院联席会议,制定了《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意见》,会上双方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共识,该院还在东辽县法院的支持下在法院设立了检察官工作室,将工作窗口前移,不仅方便了申诉群众,也方便了检察机关会见律师和阅卷,还可以配合法院共同接待当事人,实现了“为民服务”与“检察监督”效果的最优化。

  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执行活动的监督该院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按着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该院首次在立法上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予以确认。面对这一新领域、新课题,检察院如何监督,法院如何接受监督,两院都没有成型的经验,开始双方都有些不适应。因为之前执行工作从来没受到检察院的监督,一些执行员有抵触情绪,甚至有的院领导也不太理解,执行监督一度陷入尴尬境地。面对这一情况,该院没有心灰意冷,而是冷静分析工作形势,认为还是两院处于磨合期沟通交流不够,导致法院某些同志心结没有打开。该院分管民行工作的副检察长带领民行科干警主动到法院沟通,通过坦诚交流,终于得到了对方的理解和支持。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执行监督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14年,共监督执行案件6件。其中在对李某申请执行案件的监督过程中,该院办案人员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被执行人在其工资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为逃避还款义务,私自将其工资账户转移,并通过虚假债务诉讼,让该转移后的账户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导致李某的债权20余万元无法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该院检委会讨论后,向东辽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通过辽源市检察院及时向龙山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龙山区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已停止对该虚假诉讼案件的执行。当被执行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后,慑于法律的威严,立即转变态度,从千方百计躲避李某,转而主动联系李某,协商还款事宜。目前,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将其每月工资全额交与李某偿还借款,直至借款全部还清。还有崔某某申请执行案件,由于执行人员没有及时拍卖查封的玉米,造成被执行人私自将查封的玉米卖出。在法院和公安机关调查时,被执行人依仗自己年老多病,自己名下又没有财产,拒不配合调查,且态度恶劣。并在村里扬言,就是把钱烧了也不给他,反正我是孤家寡人一个,谁也拿我没办法。两家的矛盾越积越深,崔某某更是不断上访。民行干警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多次与东辽县法院执行局沟通,帮助执行人员分析执行失败的原因,并积极参与制定新的执行方案。东辽县法院也加大了执行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多次找到侵权人做思想工作,通过艰苦的努力,侵权人终于认识到错误,主动将赔偿款交到执行局。崔某某拿到执行回来的赔偿金后,激动万分,第一时间打电话到该院民行科,表达感激之情。

  东辽县检察院的民行检察执行监督工作,维护民生、化解矛盾、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修改后的民诉法确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探索出了一条新的路径。(东辽县检察院 纪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