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就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向市民征求意见
中国吉林网11日讯 (记者 王小野)日前,《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这里,也提醒一下,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6年4月1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旧城区改建方可纳入年度计划
办法拟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旧城区改建方可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 这些不予补偿
办法拟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鸡舍、猪舍、温室大棚等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房屋所有权分割;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等许可登记;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合规 将进行听证
办法拟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此外,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1000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补偿包括三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长春市、区人民政府对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应当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住房保障优先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值,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人所选择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标准执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应当由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评估。
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其标准户型的确定应当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49平方米,户型之间的建筑面积差不得超过6平方米。具体标准户型设置由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就近地段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房屋征收范围内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据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等面积单套或者分套调换相同用途的房屋,同时根据本办法关于房屋价格评估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结清两者之间的差价。
搬迁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搬迁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8元。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按实际过渡期间结算,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8元;过渡期限在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9元;过渡期限在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9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49平方米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公告之日起前12个月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60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5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助制度。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发放前款规定的补助外,还应当以市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砖混结构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与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登记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住宅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助:
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对城市低保户的安置标准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一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
提前搬迁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10000元;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
除提前搬迁奖励外,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根据搬迁的时间先后,给予房屋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方式由市、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但对被征收人的整体搬迁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免交房屋契税的情形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免交房屋契税。
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依法认定为合法的,按照有登记房屋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有住宅房屋规划或者土地审批手续但未实际建设的,不予补偿,可享受产权调换资格,但需按照规划面积结算产权调换的成本;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在认定房屋合法性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航拍记录资料应当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