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建房〔2018〕26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及省政府“放管服”、“只跑一次”等相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备案时,通过吉林省房地产估价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25.32.11.39:8002/evaluation/)办理。系统申报时,应上传原件扫描件,保证信息全面准确,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事项办结后,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可免费邮寄或自行领取备案证书。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级受理部门为: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47号窗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咨询电话:0431-82752874,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B1层;房地产估价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电话:0431-85800705;业务咨询电话:0431-82752598。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应按月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审核估价机构备案时,不再接受纸质证明材料,按吉林省房地产估价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信息为准。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有序做好备案制度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水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