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公主岭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坚决遏制我省疫情蔓延势头,全力支持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经费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确诊患者在医疗机构能直接结算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疗机构向确诊患者参保所在地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申请结算;无法直接结算的,个人负担部分可回参保地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申请报销。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参保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先行垫付,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地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定发放范围和类别,做好以上人员考勤记录,补助资金需求按医疗机构隶属关系,以月为单位报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级财政先行垫付(中央级医疗机构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先行垫付),中央和省财政与各地据实结算。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等所需经费,按医疗机构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统筹予以安排,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采购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经费保障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作为中央和省财政与各地财政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对未及时垫付拨付、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0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