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吉建管〔2016〕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4〕42号)等规定,深化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促进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产业的转变,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筑支柱产业发展,现就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大力扶持企业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提升企业资本运作和投融资能力,由单一施工企业向集科研、设计、开发、生产、施工、运营服务于一体的全产业链综合性企业转变。支持有条件的本省企业积极参与PPP项目、BOT项目建设,特别在地铁、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支持企业拓展经营范围。加强与交通、水利、通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积极申请“1+N”个类别的资质,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拓展承揽工程范围,形成“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发展态势。
(三)支持企业开拓省内外市场。大力扶持本省建筑业企业立足省内市场,积极参与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等省内高端工程项目建设,提高省内市场占有份额。激发企业“走出去”发展的动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为“走出去”企业搭建经营合作平台,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鼓励联合体投标。对于本省建筑业企业单独施工或投融资建设确有困难的省内标志性、大型工程项目,引导由中直、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对于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加分条件的,联合体投标时可享受省里的加分政策。同时,可以享受省里的“优质优价”相关政策。
(五)强化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修订《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开展省、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工作,将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市)的建筑施工现场。落实示范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费奖励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投标
加分政策,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内提
企业素质、外树建筑业新形象。
(六)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管理中的应用。推进钢结构和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广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运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和信息技术提升建造能力。推广建筑垃圾现场无害化处理技术,实现资源再生利用。
(七)着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引导大型建筑业企业减少管理层级,实现扁平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鼓励企业推广应用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企业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八)积极做好“营改增”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税部门开展“营改增”宣贯培训工作,做好政策解读。组织调研分析,进行税负测算,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配合财税部门制定相应的应对政策和措施,做好“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确保“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地。引导建筑业企业调整经营管理思路、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配齐财务人员、强化内部管控,科学进行投标报价,实现“营改增”平稳过渡。
二、支持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建立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上年度建筑业企业完成的产值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情况进行排序,按年度发布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对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包保扶持。
(二)支持省级重点扶持企业承揽工程。列入名录的重点扶
持企业,优先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重点工程、大型工程项目投标;投标时不再进行资格预审,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类似业绩不作否定条件,同等条件优先中标。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优先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重点扶持企业发出邀请书,同等条件优先发包给重点扶持企业。
(三)支持省级重点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创先争优。对重点扶持企业在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BIM技术应用、绿色施工、工法、专利及国家奖项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指导和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为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促进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对重点扶持企业申报各种奖项时予以优先受理和推荐,支持企业创先争优。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重点企业的扶持政策。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建立涉企收费、涉企保证金清单。全面规范涉企收费及保证金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对涉企收费、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和不合理的收费予以取消。对于纳入清单目录的收费和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数额;对于不在清单目录内的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
(二)规范各类保证金返还管理。要对纳入清单目录的保证金规范管理,明确返还程序和时限,收取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返还保证金。对于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10日内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情况下,应于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合格后15日内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的规定时限内返还。其他各类保证金返还时间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于不按时返还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调查处理力度。
(三)加强工程结算管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结算金额,从接到完整结算相关资料之日起完成结算时限分别为20天(500万元以下)、30天(500万元至2000万元)、45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和60天(5000万元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和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不应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将竣工结算作为竣工备案的必要条件,建设单位进行竣工备案时,必须提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结算文件,方可予以备案。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制度是建立公平公正建筑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减轻企业资金负担的重要措施。将投标、履约、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等各类性质的保证金纳入工程担保范围,优先采用工程担保机构担保、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对企业提供的工程担保机构担保、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应予以认可。切实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
(五)放宽小型项目负责人任职限制。对于同一区域内的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可在2-3个项目中兼职,但同时应设置由施工员担任的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六)规范建造师管理。对于企业中标后“锁证”的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施工总承包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合格后即应“解锁”,专业分包工程经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后即应“解锁”,不得要求竣工验收备案后再“解锁”。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应予以及时“解锁”。
四、规范工程发承包管理
(一)规范招标文件设置条件。对于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确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规定的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设置招标条件。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核,禁止建设单位抬高投标门槛,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投标条件。二级、三级资质企业或二级注册建造师能够承担的工程,不得强制要求一级资质企业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承担。对于高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企业资质等级、建造师等级的投标人,在评标时不得予以加分。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
主)项目,不得将带资(垫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企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半年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低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三)加强施工总承包管理。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项目,已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四)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支持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建设单位可以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后,依据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及工程质量、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总承包范围内涵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可不再通过招标确定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
(五)探索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具有相应注册执业人员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也可以将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委托设计、监理等企业实施管理。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的工程,可不再委托监理。
(六)加强材料设备管理。总承包企业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选
材用材,确保材料质量。除特殊要求外,建设单位不得供应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厂商;但可以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提出要求,由“甲供材”变为“甲控材”。
五、落实“优质优先、优质优价”政策
(一)实行“优质优先”政策。在吉林省注册的建筑企业获国家、省级优质工程,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国家、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在招投标中予以加分。同时获多个奖项的,加分时只针对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中标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获“鲁班奖”的加5分,有效期5年;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获吉林省“长白山杯”的加2分,有效期3年;获“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1分,有效期2年。获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3分,有效期2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1分,有效期2年。获国家优秀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加3分,二等奖的加2分,有效期1年;获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加1分,有效期1年。
(二)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的,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给予承包方一定比例的奖励。获国家“鲁班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5%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2%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吉林省“长白山杯”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2.5%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1%给予承包方奖励。对获评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增加5~8%;对获评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增加3~5%。“优质优价”奖励计入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造价。
六、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一)运用大数据进行市场监管。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动态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按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将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评先选优、工程担保的重要依据。
(二)给予信用评价优良企业优惠政策。对信用评价优良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相关手续时进入绿色通道,只作形式审查,不核对原件;出省承揽工程时所需要的出省证明,企业可以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自行打印。
(三)加强对信用评价合格企业管理。对信用评价合格的企业,列入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名单,有针对性地对其法定代表人、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在资质、资格延续、变更时只做重点审查。
(四)重点监管信用评价不合格企业。对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列入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资质资格延续、变更时严格审查,一年内不受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禁止参与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项目的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放开承包工程范围限制。取消此前规定的取得特级、一级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应当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的限制。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相应的工程项目。
(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对已出台的各种规定进行梳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发展要求、增加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负担的,将予以调整和取消。任何部门和机构都不得擅自设立从业许可、增加办事条件、进行搭车收费、违规对企业进行封帐、封户,不得违背政策规定进入施工现场检查。
(三)建立全省统一市场。本省企业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施工的,各地不得设置准入门槛限制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其承揽业务,不得以产值、纳税等为由强制要求注册子(分)公司,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证明及无质量安全事故等相关证明。
(四)创新人员培训考核方式。将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培训转变为网上和工地培训考核,将培训考核工作下沉到企业、到施工现场,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通过“吉林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管理系统”,实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网上报名、在线学习、考试、成绩查询、证书打印、人员管理;实现技术工人网上报名、企业培训、现场考评、系统打证;实现建造师继续教育在线学习、考试、成绩查询、证书打印。通过系统化、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培育和引进建筑人才,打造以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大批产业工人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全面提升建筑从业人员素质。
八、规范外埠入吉企业管理
(一)做好入吉企业登记服务。外埠企业入吉承揽业务,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吉建管〔2015〕50号)文件规定,及时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和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对于有变化的信息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二)鼓励外埠企业本地化经营。支持外埠企业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资质的子公司,实施本地化经营,子公司视同本省企业,可以参与优质工程、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等奖项评比,对产值较高的子公司,开辟绿色通道,扶持其做大做强。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入吉企业日常动态监管,重点检查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登记情况,企业市场经营行为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执业资格、到岗履职、社会保险证明情况,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严重的要清出我省建筑市场。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暂行意见》(吉建管〔2014〕8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吉建管〔2014〕22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吉建管〔2014〕23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过渡期间承包范围的补充通知》(吉建招〔2015〕6号)同时废止。此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