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施工现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7.05.2017  19:30

吉建安〔2017〕4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今年4月份以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开始对省内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实施检验检测工作。近期,发现个别检测机构不能按照程序和相关标准开展此项业务,有的人证不符,有的不检测就出检测合格报告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我省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重大的安全隐患,为有效预防和遏制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测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检测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告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查验检测机构相关证照是否合法有效,严厉打击挂靠、无证执业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二、检测机构必须持有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核准证书,资质证书和人员信息需录入吉林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截止日期6月16日前),方可在核准证书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严禁超资质、超范围承揽业务。

三、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人员注册证书,并缩制成工作卡片随身携带,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时应接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人员查验。

四、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及时,严禁出具虚假报告,并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6月10日前,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要求将已经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全部上传至网络即时监控系统。新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应即时上传至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

省厅将适时对检测机构的行为进行抽查监督,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将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通报给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清除吉林省建筑市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3日